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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丨先因强迫交易罪被处罚金,后因垄断被行政罚款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发布时间:2026-09-13 18:10:20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生活中,有不少企业或公民认为,同一行为,被判刑事罚金后,就无需再承担行政罚款。“我已经付出代价了,怎么能反复处罚我呢?”一家被判犯强迫交易罪的混凝土行业的企业,就是坚持这种观点,将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披露这起垄断案的终审结果,明确涉事企业因强迫交易罪缴纳的刑事罚金,一般不影响反垄断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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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混凝土协会”之名强迫交易被判刑责罚金3000万

  混凝土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刚需物资,涉案的21家混凝土企业,在孔某等人主导下成立所谓的“混凝土协会”,多次统一提高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四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兰国红:孔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专门成立销售公司,以“混凝土协会”名义制定并实施“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不能私下扩大产量”等管理细则。孔某等人还组建了“服务队”,以举报、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方式逼迫施工方,排挤外地企业。
  2020年11月,孔某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孔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3000万元。
  被认定实施垄断行政判罚2700万
  2023年7月,这家公司接到了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兰国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这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对它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计2700万元。这家公司不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这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所主张的核心就是“被诉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法律对“一事不再罚”是如何规定的?
  兰国红: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行政处罚都不能两次,只限制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同时作出没收、责令停产、吊销证照、警告等多种处罚,只是不能两次罚款。
  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原告公司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自己的行为已被在先刑事判决判处罚金,不应再被处以行政罚款,且罚款基数应扣减刑事判决认定的强迫交易罪的销售额,请求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对此如何判定?
  兰国红:我们经审理认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与强迫交易罪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原告公司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处罚金,并不影响依法另行对公司垄断协议行为作出罚款,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罚金与反垄断行政罚款一般可以并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刑法对相关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与反垄断法对相关经营者反竞争行为的定性和评价,所针对的行为各自独立,原则上可分别予以定性和评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罚金折抵的规定以“同一违法行为”为前提,强迫交易罪与横向垄断协议在客观行为表现方面明显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级高级法官张倞:强迫交易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以暴力或胁迫为手段;垄断协议发生在同业竞争者之间,以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为特征,而且不以暴力为条件。这二者的行为构成、保护法益、规制目的均不相同,一般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涉案在先刑事判决与此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所涉及的交易项目也不完全重合。所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不影响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垄断协议行为处以罚款。
  关于罚款基数要不要扣减刑事判决认定的强迫交易罪的销售额,终审裁判也进行了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级高级法官欧宏伟:横向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全面和长期的,在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时应当以客观数额作为计算罚款的基数,无需对某一单笔交易价格是否受垄断行为影响进行评估并从上一年度销售额中进行剔除。所以我们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何隽:此案明确刑事罚金与反垄断行政罚款一般可以并行适用,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反垄断领域的有机衔接提供了参考和指引。这也彰显了执法和司法对垄断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于严厉制裁横向垄断协议、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