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29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茂某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晨光,北京汉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谱,北京汉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芯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福,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北京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深圳市谦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成都信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上诉人茂某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某芯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芯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谦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某公司)、成都信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川01知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3日询问当事人,并于202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茂某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谱、田晨光,被上诉人芯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福、陈桢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谦某公司、信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芯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茂某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芯某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用于同步整流管的控制装置和方法”、专利号为20171056XXXX.6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MK1808的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和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2.谦某公司、信某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3.茂某芯公司、谦某公司连带赔偿芯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4.茂某芯公司、谦某公司、信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芯某公司发现信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6、7技术方案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由茂某芯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其代理商谦某公司,再由谦某公司销售给信某公司。上述三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了芯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茂某芯公司在一审中辩称:(一)芯某公司公证购买的产品确系茂某芯公司所生产,芯某公司未证明公证购买的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首先,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6、7而言,被诉侵权产品不包括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必须用于某种场景,也非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产品,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也不因权利要求6、7构成帮助侵权。其次,就权利要求1而言,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基于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不具备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的特征,不具备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为第一电平值时脉冲电路是否输出脉冲信号并保持一段预设时长的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不是逻辑门电路。最后,茂某芯公司没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谦某公司在一审中辩称:谦某公司系茂某芯公司的代理商,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自茂某芯公司,具有合法来源。谦某公司不了解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比对,谦某公司的意见与茂某芯公司一致。
信某公司在一审中未作答辩。
芯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一审法院同意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选定了鉴定机构。芯某公司认为鉴定费用过高,要求茂某芯公司分担鉴定费用,茂某芯公司不同意分担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出异议。双方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未达成一致。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涉案专利相关情况
芯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期。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
“1.一种同步整流的开关电源电路的控制电路,所述开关电源电路具有储能元件和耦接至储能元件的副边开关,所述控制电路包括:
副边控制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其中所述第一输入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第二输入端接收副边开关两端的开关电压,基于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和开关电压,所述副边控制电路在输出端输出副边开关控制信号控制副边开关的通断;
其中,所述副边控制电路检测开关电压的转换速率,在开关电压的转换速率低于预设的转换速率阈值时,保持副边开关关断;
其中,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用于调节转换速率阈值;
其中所述副边控制电路包括:
导通控制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导通控制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所述导通控制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基于开关电压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导通控制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
关断控制电路具有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基于开关电压,所述关断控制电路在输出端输出关断控制信号;以及
逻辑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导通控制信号,所述逻辑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关断控制信号,基于导通控制信号和关断控制信号,所述逻辑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副边开关控制信号;
其中所述导通控制电路包括:
第一比较器,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
其中所述第一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接收第一阈值,所述第一比较器的第二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基于第一阈值和开关电压的比较,所述第一比较器在其输出端输出第一比较信号;
第二比较器,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
其中所述第二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所述第二比较器的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阈值,基于第二阈值和开关电压的比较,所述第二比较器在其输出端输出第二比较信号;
脉冲电路,具有输入端、调节端和输出端,所述输入端耦接至第一比较器接收第一比较信号,所述调节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其中,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以及
逻辑门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脉冲信号,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比较信号,基于脉冲信号和第二比较信号的逻辑运算,所述逻辑门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步整流的开关电源电路的控制电路,还包括副边控制芯片,所述副边控制电路集成于副边控制芯片,所述副边控制芯片具有转换速率阈值调节引脚,耦接至副边控制电路的第一输入端,并且同时耦接至一片外分立电阻。
……
6.一种同步整流的开关电源电路,包括:
储能元件;
耦接至储能元件的副边开关;以及
副边控制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其中所述第一输入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第二输入端接收副边开关两端的开关电压,基于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和开关电压,所述副边控制电路在输出端输出副边开关控制信号控制副边开关的通断;
其中,所述副边控制电路检测开关电压的转换速率,在开关电压的转换速率低于预设的转换速率阈值时,保持副边开关关断;
其中,所述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用于调节转换速率阈值;
其中所述副边控制电路包括:
导通控制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导通控制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所述导通控制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基于开关电压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导通控制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
关断控制电路具有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关断控制电路的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基于开关电压,所述关断控制电路在输出端输出关断控制信号;以及
逻辑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导通控制信号,所述逻辑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关断控制信号,基于导通控制信号和关断控制信号,所述逻辑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副边开关控制信号;
其中所述导通控制电路包括:
第一比较器,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其中所述第一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接收第一阈值,所述第一比较器的第二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基于第一阈值和开关电压的比较,所述第一比较器在其输出端输出第一比较信号;
第二比较器,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其中所述第二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所述第二比较器的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阈值,基于第二阈值和开关电压的比较,所述第二比较器在其输出端输出第二比较信号;
脉冲电路,具有输入端、调节端和输出端,所述脉冲电路的输入端耦接至第一比较器接收第一比较信号,所述调节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其中,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以及
逻辑门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脉冲信号,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比较信号,基于脉冲信号和第二比较信号的逻辑运算,所述逻辑门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开关电源电路,还包括副边控制芯片和一片外分立电阻,所述副边控制电路集成于副边控制芯片,所述副边控制芯片具有转换速率阈值调节引脚,耦接至副边控制电路的第一输入端,并且同时耦接至所述一片外分立电阻。”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5]段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同步整流的控制装置及方法,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简单电路的方式来消除副边同步整流管的误触发。”[0028]段记载:“副边开关SR2的漏源电压VDS=-VF迅速降至负值。”[0036]段记载:“如图6所示,在t0时刻,由于原边开关SR1的关断,原边绕组中储存的能量转移至副边,副边开关SR2的体二极管被导通,漏源电压VDS变为负值,即VDS<Vth1并且VDS<Vth2,此时第一比较信号CR1和第二比较信号CR2均为高电平,并且第一比较信号CR1由低电平跳转为高电平,触发了脉冲电路TW1输出脉冲信号PUL,并且脉冲信号PUL的高电平维持一段预设的时长T1。”
(二)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
2019年3月13日,芯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以下简称律政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公证处出具的(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1137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1375号公证书)载明,www.m*.com网站域名备案的主办单位为茂某芯公司;www.m*.com网站“全部产品介绍”栏目下的“公司新闻”栏目载有如下内容:“2018年6月,茂某芯公司推出快充、USBTYPEC/PD电源管理芯片MK180X系列,推广中!”;www.m*.com网站“其他相关产品”栏目载有“茂某MK1808产品图”介绍。
2020年2月27日,信某公司与谦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在该合同项下,谦某公司向信某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3000片。2020年2月28日,茂某芯公司出具1800元的发票。
2020年3月2日,谦某公司向信某公司交付了被诉侵权产品。2020年3月16日,谦某公司向信某公司出具了3000片被诉侵权产品的发票,金额2700元。
2020年5月7日,芯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公证处出具的(2020)川成证经字第1257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2575号公证书)载明,芯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某在公证员见证下,于信某公司处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信某公司出具了盖有其印章的收据2张及说明文件5份,收据显示200片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为210元;公证员将购买到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密封并拍照,将收据原件、密封后的被诉侵权产品及说明文件交由芯某公司。说明文件为产品数据手册,该手册标注有“茂某机密,仅供深圳市谦某使用”的水印,页眉处标注有“MK180X”,内容部分有对MK180X系列产品的概述、特点、应用电路、极限参数范围、电气参数、管脚描述、内部结构框图、功能描述等内容,页脚处标注有“MK180XRev.0.27SpecificationsSubjecttoChange?2018M*IC.”。
2021年3月10日,芯某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视频显示茂某芯公司在对外推介其MK180X产品。
2021年5月10日,芯某公司向律政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公证处出具的(2021)川律公证内民字第2494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4944号公证书)载明,在“百度搜索”中搜索“拆解报告:米某三USB-A口27W快充延长线插座MJCX”并截图。该拆解报告显示“次级同步整流控制器,丝印1808CBLA,实际是茂某的MK1808。MK1808是紧凑的适用于反激拓扑的同步整流控制器。”
(三)技术比对相关情况
1.比对对象相关情况
茂某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MK1808数据手册。该数据手册页脚处标注有“MK1808Rev.1.02SpecificationsSubjecttoChange?2020M*IC.”。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MK1808数据手册中无MK180X数据手册第五页的如下内容:“驱动开通判断:需要满足如下条件,芯片才会开通同步整流MOSFET。1.没有落在TOFF时间内。TOFF时间为驱动关断后,Vds每次向上穿过2V后的blanking时间。2.Vds从2V到-0.25V的时间小于Tdvt。”MK180X数据手册记载有“MK180X系列是紧凑的适用于反激拓扑的同步整流控制器”;该页还载有“SR放置在负端”“SR放置在正端”两个应用电路图。
茂某芯公司向一审法院先后提交了2份被诉侵权产品电路原理图,分别为简版图和详版图(见本判决附图1);2份原理图在SQR文字模块部分不同。芯某公司主张详版图在SR锁存器后增加了一部分电路,该部分电路影响了技术特征的比对。茂某芯公司主张2份电路图不同之处在于:首先,简版图的比较器A对应详版图的开通比较器,Vth-on对应MK1808数据手册的导通阈值符号,输出都是OUTA;其次,简版图的比较器B对应详版图的关断比较器,Vth-off对应数据手册的关断阈值符号,输出都是TurnOff;再次,进行同步整流MOS管漏极电压(即VD-4V)的下降斜率(dv/dt)检测,并在下降斜率满足特定斜率范围时,输出一个信号(详版图里的nodly,简版图里的dv/dthigh);又次,若详版图里的nodly信号(简版图里的dv/dthigh)为1,则进一步产生一个固定的不可调整时长的使能信号(详版图里的EN,简版图里的Q);若详版图里的nodly信号(简版图里的dv/dthigh)为0,使能信号(详版图里的EN,简版图里的Q)则不会进一步生成。如果该使能信号(详版图里的EN,简版图里的Q)为1,并且同时OUTA也为1时,逻辑运算电路(LogicCircuit)的输出TurnOn信号就为1,这时同步整流MOS管的栅极VG就会被拉高,MOS管开通;否则,该使能信号(详版图里的EN,简版图里的Q)将一直维持为0,即使OUTA为1,TurnOn信号也不会翻转为1,此时同步整流MOS管的栅极VG会维持在拉低状态,MOS管不会导通;最后,在简版图中示出的TurnOff信号,即在详版图中输入于电路引脚R的输入信号。
2.比对意见相关情况
就权利要求1而言,一审中存在如下争议:第一,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的前提下,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属于权利要求1、2、6、7中限定的仅用于必须有副边开关和储能元件的环境特征;第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输出脉冲信号,是否具备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的特征,是否具备前述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的特征;第三,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逻辑门电路。
(1)芯某公司及其专家辅助人陈述的比对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第一,被诉侵权产品专门设计用于反激拓扑,包含了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的拓扑应用,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时一定会用到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即被诉侵权产品只能在此环境使用。第二,为实现MK180X数据手册载明的芯片开通副边开关必要条件之一“Vds从2V到-0.25V的时间小于Tdvt”,被诉侵权产品导通控制电路内必然包含有脉冲电路,该脉冲电路接收来自第一比较器的第一比较信号,同时接收来自SET引脚的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在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的作用下,脉冲电路输出具有Tdvt宽度的脉冲信号。第三,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不等于脉冲信号的产生出现于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变化为第一电平值的时间点,即使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是一个过程,存在Tdown亦不影响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实现,也不影响侵权判断。第四,根据MK180X数据手册可知,在脉冲电路产生具有Tdvt宽度的脉冲信号后,导通控制电路必然具有一逻辑门电路;无论是详版图还是简版图均能得出该逻辑门电路接收脉冲信号和来自第二比较器的第二比较信号,以实现“Vds从2V到-0.25V的时间小于Tdvt”的结论。
关于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6是把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写入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虽无权利要求6中的储能元件和耦接至储能元件的副边开关,但却明确告知用户要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就必须要有这两个特征,加之产品手册中已给出应用电路,该示意为教唆,构成帮助侵权。
(2)茂某芯公司及其专家辅助人陈述的比对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第一,被诉侵权产品不包括储能元件、副边开关,数据手册中的应用场景非特定场景,被诉侵权产品可用于带储能器件隔离的系统上的同步整流控制,也可置于不带储能器件的非隔离的系统中同步整流。第二,被诉侵权产品Nodly前有三路输入信号,第一路输入信号是延时电路1,输出的是dv/dt信号,第二路是比较器1输出信号,第三路信号是比较器2输出信号,三路信号共同决定了Nodly信号是否存在。涉案专利是基于第一比较信号的转换速率调解信号可得到脉冲输出端的输出信号,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同。第三,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脉冲信号的触发机制不同;被诉侵权产品脉冲信号产生的信号宽度是随机的,可能在VDS慢的时候,脉冲信号可窄到不发生,而涉案专利无论VDS多慢多快,脉冲信号宽度不变且每一次都发生;涉案专利VDS下降到Vth1的时候就会触发脉冲信号;被诉侵权产品实现的方式是,比较器1的输出不触发脉冲信号上升,而nodly信号上升是比较器2来触发,与涉案专利不同。第四,根据详版图可知OUT1信号也是三路信号之一,发生调频的时候Nodly信号是否发出是不确定的。第五,逻辑门包括与非门、或非门、与门、非门,芯某公司在本案中指控为逻辑门电路的部分有明显延时电路,并非逻辑门电路。
3.双方提交的鉴定意见
(1)芯某公司的鉴定情况
2023年5月21日,芯某公司委托智某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某公司)对其核定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鉴定移交材料包括涉案专利授权文本、MK180X数据手册、简版图。2023年7月,智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对比结果为:MK180X数据手册与简版图所确定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2)茂某芯公司的鉴定情况
茂某芯公司委托上海科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就茂某芯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电路原理图及数据手册所包含的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鉴定移交材料包括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茂某芯公司提供的详版图、茂某芯公司提供的MK1808数据手册。
2023年3月6日,科某公司出具沪科鉴【2023】知鉴字第0204-1号鉴定意见书载明:假设该芯片的触发信号(nodly)对应涉案专利的“脉冲信号”,经分析该芯片不符合涉案专利的如下特征:该芯片不具备涉案专利“逻辑门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脉冲信号”“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的技术特征。
科某公司出具的《关于“沪科鉴【2023】知鉴字第0204-0206号鉴定意见书”的补充意见》载明:“1.鉴定意见书中将NOR1、NOR2名称写成‘与非门’为笔误,对应的中文逻辑器件名称为‘或非门’。……3.无论采用芯某公司主张的数据手册,还是茂某芯公司提供的数据手册,都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茂某芯公司提交的其ERP软件截图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最早订单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
盛某曾于2016年入职芯某公司母公司芯某系统公司,任系统架构专家。2017年4月离职后加入茂某芯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
本案一审审理期间,芯某公司及其母公司芯某系统公司以茂某芯公司存在专利侵权、盗窃商业秘密和恶意干扰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美国德州西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当事人在美国案件中达成和解。
2023年9月12日一审庭审中,茂某芯公司陈述被诉侵权产品仍在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因被诉侵权产品仍持续在售,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及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芯某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茂某芯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制造、销售,谦某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销售均无异议。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1.副边开关和储能元件在本案中是否属于使用环境特征以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认定为具有该技术特征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本身不包含副边开关和储能元件。芯某公司主张“开关电源电路具有储能元件和耦接至储能元件的副边开关”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使用环境特征。茂某芯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使用环境不必然存在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不构成侵权。
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同步整流的开关电源电路的控制电路,即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主题为控制电路,就控制电路本身而言是不包含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的。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描述涉案控制电路的具体特征时,同时描述了该同步整流的开关电源电路的控制电路具有储能元件和耦接至储能元件的副边开关。具有储能元件和耦接至储能元件的副边开关实际上限定了该控制电路使用的背景和条件,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对于控制电路而言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其次,使用环境特征即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对于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控制电路具有限定作用,与权利要求1的其他特征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且无论是MK180X数据手册还是MK1808数据手册,其记载的内容均可以用于辅助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的使用环境特征,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用于具备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的应用电路环境亦均无异议。因此,在被诉侵权产品可以使用于该使用环境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使用环境特征。
2.关于“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的技术特征
(1)关于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的认定
茂某芯公司认可MK180X数据手册系其提供的早期版本的数据手册,但主张其对MK180X数据手册根据用户反馈进行修订后形成了MK1808数据手册且为实际使用的数据手册。
一审判决认为,MK180X数据手册和MK1808数据手册下方均标注了该数据手册可能进行更替调整,而MK180X数据手册系芯某公司在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从销售商信某公司处取得。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茂某芯公司提交的MK180X数据手册不足以推翻MK180X数据手册已经载明的技术信息,本案应当以MK180X数据手册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信息。
MK180X数据手册记载的该芯片内部电路框图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中第一输入端1耦接至引脚SET。该数据手册还记载如下信息:“SET引脚描述为接收dv/dttimer设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芯片才会开通同步整流MOSFET。1.没有落在TOFF时间内。TOFF时间为驱动关断后,Vds每次向上穿过2V后的blanking时间。2.Vds从2V到-0.25V的时间小于Tdvt。”
一审判决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容易知晓dv表示电压的变化,dt表示电压变化所需的时长,dv/dt表示电压变化的速率,也就是电压转换速率。该芯片在驱动开通判断时,对Vds从2V到-0.25V的时间进行了判定,即对Vds转换速率进行了判定。结合MK180X数据手册显示的被诉侵权产品连接关系,SET引脚通过电阻连接高压端或者参考地,可以得到副边控制电路对副边开关的通断控制是基于开关电压Vds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而进行。
(2)关于“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的认定
MK180X数据手册没有关于脉冲电路的详细记载,仅记载了“Vds从2V到-0.25V的时间小于Tdvt”,从该记载可以得出漏源电压Vds会与2V阈值和-0.25V阈值分别进行比较,漏源电压Vds与2V阈值进行比较,得到第一比较信号。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详版图并结合MK180X进行数据手册,“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属于一种开放式的限定,“基于”是指除了这两个信号以外,包含其他信号时也会落入其保护范围。从详版图中,可以看出nodly信号从或非门NOR1输出,或非门NOR1的输入包含三路信号:OUT1(即第一比较信号)、OUT1_dly、OUT2,其中OUT1_dly信号受SET输入信号(即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的控制。在详版图中,可以将输出nodly信号的电路部分整体看作为一个模块,那么该模块的输入信号为SET(即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OUT1(即第一比较信号)、OUT2,输出为nodly,则详版图展示的技术方案为“基于OUT1(即第一比较信号)、SET(即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OUT2,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nodly”,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的技术特征。
3.关于“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的技术特征
关于跳变时的理解。芯某公司主张“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不等于脉冲信号的产生出现于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变化为第一电平值的时间点。即“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也是一个过程”。一审判决认为,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6可以看出,在第一比较信号CR1由第二电平值(图中所示为低电平)跳变为第一电平值(图中所示为高电平)时,脉冲电路PUL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时长T1。即第一比较信号CR1的电平变化触发了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的上升沿,并且该脉冲信号PUL保持了一段预设时长。在该图中,漏源电压VDS是垂直下降的,因此第一比较信号CR1和第二比较信号CR2从低电平到高电平的电平变换是同时在t0时刻发生的。涉案专利中可以看出,因设定漏源电压VDS是垂直下降的,脉冲信号PUL的触发是在t0时刻,所以对“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中的“时”的理解也应当为“时间点”才更符合涉案专利本意。
关于是否存在下降斜率及其影响。茂某芯公司主张由于漏源电压VDS的电压变化是具有一定下降斜率的,第一比较信号OUT1和信号OUT2(注:此处信号OUT2不是对应涉案专利第二比较信号,信号OUTA对应第二比较信号)的电平翻转不是同时发生的,详版图中nodly信号的上升沿是因为信号OUT2从高电平变换为低电平时才触发的,而不是因为第一比较信号OUT1从高电平变换为低电平而触发的。芯某公司主张正常情况下Tdown通常为2-3纳秒,在振荡期间副边开关漏源电压的转换速率远低于其正常通断期间的转换速率,只要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合理设置漏源电压的转换速率阈值就可以在保证正常触发的情况下避免误触发,因此下降时间Tdown可以忽视且其存在不会影响涉案专利的实现。一审判决认为,芯某公司的前述主张可以认定其认可漏源电压VDS具有一定的下降斜率是客观存在的。
关于漏源电压VDS下降到负值的时间Tdown是否可以忽视。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漏源电压VDS具有一定的下降斜率是客观存在的。简版图中无法推导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本争议技术特征,而详版图推导该技术特征是否存在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当漏源电压VDS下降到负值的时间Tdown可以忽视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第二,当漏源电压VDS下降到负值的时间Tdown不能忽视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导致存在该两种可能性结论的关键因素在于漏源电压VDS下降到负值的时间Tdown是否可以忽视。根据详版图进行分析,当漏源电压VDS下降到负值的时间Tdown不能忽视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信号OUT2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是不相同的。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正常工作情况下,副边开关的漏源电压是迅速下降到负值的;在振荡期间,副边开关漏源电压的转换速率远低于其正常通断期间的转换速率,下降时间约为几微秒。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工作原理是漏源电压VDS下降到负值时,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详版图中“信号OUT2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工作原理也是漏源电压VDS下降到负值时,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因此二者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具体工作过程是非常相似的。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上述技术特征“信号OUT2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二者采取了基本相同的手段,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得到的等同技术方案。
茂某芯公司还主张预设时长是固定的,一旦设定以后就不会变化。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了“脉冲信号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通常理解为该限定并不要求脉冲信号具有固定的脉冲宽度,只要能够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即可。而在详版图中,其输出的nodly信号可以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这与本案权利要求1限定的“脉冲信号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是相同的。
4.关于“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的技术特征
茂某芯公司主张nodly信号产生后所维持的预设时长,不是基于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的,与多个因素相关。一审判决认为,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理解出发,“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属于一种功能性的限定,只要预设时长可以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即具备该技术特征。在详版图中,nodly信号通过或非门NOR1得到,或非门NOR1具有三路输入信号,可以将nodly信号的电路部分整体看作一个模块,那么该模块的输入信号为SET(即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OUT1(即第一比较信号)、OUT2,输出为nodly信号。由此可见,nodly信号的输出是受SET信号影响的,即SET可以调节nodly信号,详版图中具备“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的技术特征。
5.关于是否具有“逻辑门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脉冲信号,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比较信号,基于脉冲信号和第二比较信号的逻辑运算,所述逻辑门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技术特征
芯某公司主张“逻辑门电路”属于一种功能性限定,只要能够实现逻辑门的功能即可。茂某芯公司主张“逻辑门电路”在本领域是具有特定含义的,从常规理解出发,应当理解为与门、或门、非门等常见的门电路才合理,不能将详版图中部分功能模块整体认定为逻辑门电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为“逻辑门电路”,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所采用的逻辑门电路为说明书附图5所示的与门电路GATE1;本领域对“逻辑门电路”的理解就是门电路,也即用分立元件或者集成电路元件实现门电路的功能。
一审判决认为,详版图中,芯某公司指称的逻辑门电路模块中包含了RS触发器、延时电路(延时电路具体还包含了电流源、开关管、电容和比较器)、或非门NOR2以及逻辑电路(logiccircuit)等多个器件,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理解出发,无法确定可以将该复杂电路理解为术语“逻辑门电路”。并且该电路模块中,nodly信号先经过RS触发器得到信号QN,信号QN控制延时电路后所得信号,与信号QN经过或非门NOR2后,再与第二比较信号OUTA在逻辑电路(logiccircuit)中进行逻辑运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直接将该复杂的工作过程认定为与权利要求1“基于脉冲信号和第二比较信号的逻辑运算”是相同的技术特征。
关于是否构成等同。一审判决认为,详版图中,芯某公司指称的电路模块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第一输入端接收nodly信号(即脉冲信号),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比较信号OUTA,基于脉冲信号和第二比较信号的运算,在其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TurnOn。由此可见,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该电路模块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逻辑门电路的相关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得到的等同技术方案。
6.关于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
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同步整流的开关电源电路,开关电源电路本身就包含了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因此权利要求6中的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对于开关电源电路而言属于一般技术特征,不属于使用环境特征。本案中,芯某公司就权利要求6主张间接侵权。对于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开关电源电路而言,MK180X数据手册及MK1808数据手册记载的应用电路即为开关电源电路,其中记载的应用电路图中可以看出,其明确指示了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时的开关电源电路包含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本案中茂某芯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其在生产经营中向用户提供的数据手册中明确披露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过程中包含储能元件和副边开关,可以认定茂某芯公司对涉案专利是明知的,且被诉侵权产品是专门使用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中的。对于该产品是否有其他的合理或者商业用途,应当由茂某芯公司证明。茂某芯公司虽然提交了一份电路图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可能有其他用途,但该电路图来源不明,一审判决对茂某芯公司关于不构成帮助侵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7.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完全对应。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MK1808数据手册及MK180X数据手册第1页所示的应用电路图示例中均有体现。从该图可以看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如下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即副边控制芯片)和一片外分立电阻,副边控制电路集成于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转换速率阈值调节引脚SET,耦接至副边控制电路的第一输入端,并且同时耦接至所述一片外分立电阻。综上,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且对权利要求7而言属于帮助侵权行为。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芯某公司申请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鉴定,并申请责令茂某芯公司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电路设计图。因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数据手册及电路原理图足以作出侵权判断,在茂某芯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鉴定以及陈述其提交的详版图即实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电路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启动鉴定和责令茂某芯公司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电路设计图没有必要,故对芯某公司的前述申请未予同意。
(二)关于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停止侵权责任。茂某芯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芯某公司拥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当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芯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即MK1808芯片。谦某公司和信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芯某公司涉案专利权,应当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芯某公司还主张茂某芯公司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制造模具(注:指掩膜板),主张谦某公司和信某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库存情况及制造模具情况,故一审判决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责任。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芯某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亦不能证明茂某芯公司和谦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价值、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以及芯某公司实际聘请律师等情况,故酌定茂某芯公司赔偿芯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谦某公司作为茂某芯公司的销售商与茂某芯公司在不同流通环节分别实施销售行为,不能证明二者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上存在意思联络,且谦某公司作为销售商难以知晓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侵权,茂某芯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为谦某公司开具了发票并认可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茂某芯公司,因此一审判决对谦某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予以支持,酌情确定谦某公司承担芯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七条,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专利案件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茂某芯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成都芯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1056XXXX.6的MK1808芯片产品;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谦某公司、成都信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成都芯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1056XXXX.6的MK1808芯片产品;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茂某芯公司赔偿原告成都芯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谦某公司向原告成都芯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五、驳回原告成都芯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成都芯某公司负担31800元,被告茂某芯公司负担45000元,被告深圳市谦某公司负担4500元,被告成都信某公司负担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茂某芯公司负担。”
茂某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芯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存在程序错误。1.芯某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交鉴定报告,严重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一审法院不应采纳该鉴定报告。2.一审判决错误采用MK1808数据手册作为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数据手册。3.在芯某公司仅主张相同侵权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多处认定等同侵权。(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多个技术特征。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的技术特征。“基于”不是开放式权利要求的术语表示方式,不能被解释为还可以包含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的技术特征。一审判决基于错误认定“设定漏源电压VDS是垂直下降的”,从而错误得出“‘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中的‘时’应理解为‘时刻’或‘时间点’更为合理”的结论。该技术特征是判断脉冲信号的触发条件,而非脉冲信号的触发时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关特征与上述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的技术特征。一审判决认为“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属于一种功能性限定,却未以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来判断相同或等同,认定有误。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逻辑门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脉冲信号,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比较信号,基于脉冲信号和第二比较信号的逻辑运算,所述逻辑门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的技术特征。(三)茂某芯公司不具有帮助、教唆侵权的故意,一审判决关于茂某芯公司构成对权利要求6帮助侵权的认定错误。(四)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芯某公司辩称:(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属于开放式的限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时,“基于”的因素中包括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因此具备“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的技术特征。(二)涉案专利说明书[0028][0036]段都记载有“t0时刻”,因此无论是基于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还是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理解,“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中的“时”均应理解为“时刻”或“时间点”,而非茂某芯公司所主张的“触发条件”或“充分的触发条件”。关于下降斜率,在原边开关的关断时刻,副边开关的源漏电压变化速率非常快,其下降沿是陡峭的,相对于随后的振荡的VDS电压下降时间,两者时间长度相差三个数量级,因此原边开关关断时副边开关漏源电压的下降时间完全可以忽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也是如此。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的技术特征。(三)根据茂某芯公司的详版图,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延迟一的值Tdvt受SET信号(即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的调节。同时,MK180X数据手册第5页SET设定部分也明确记载“SET可以用来设定驱动开通判断用到的Tdvt”。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的技术特征。(四)在茂某芯公司的详版图中导通控制信号TurnOn是基于nodly和OUTA的运算产生。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与“逻辑门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脉冲信号,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比较信号,基于脉冲信号和第二比较信号的逻辑运算,所述逻辑门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等同。
谦某公司、信某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二审期间,芯某公司提交了2024年6月2日茂某芯公司网站展示MK1808H产品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截至2024年6月2日仍然在售。
茂某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
谦某公司、信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芯某公司补充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截至2024年6月2日茂某芯公司仍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二审程序中,芯某公司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唐某某、王某某出庭,就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理解发表了意见。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芯某公司无异议,茂某芯公司对技术比对有异议,该异议涉及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本院将在判决说理部分进行分析回应。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关于一审程序
2023年9月19日一审谈话笔录记载:“审:下一个问题,斜率问题……有斜率情况下是否可能属于等同特征,各方什么意见?原代(注:即芯某公司):属于等同……所以我们认为构成等同。审:被告的意见呢?被代(注:即茂某芯公司):我方认为不构成等同……”
(二)关于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涉案专利说明书[0033]段记载:“图5(注:图5见本判决附图2)示出了根据本发明一实施例的副边控制电路50的电路结构示意图。如图5所示,副边控制电路50包括导通控制电路501、关断控制电路502以及逻辑电路LG1。导通控制电路501包括:第一比较器COMP1,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其中所述第一输入端接收第一阈值Vth1,所述第二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VDS,基于第一阈值Vth1和开关电压VDS的比较,所述第一比较器COMP1在输出端输出第一比较信号CR1;第二比较器COMP2,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其中所述第一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VDS,所述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阈值Vth2,基于第二阈值Vth2和开关电压VDS的比较,所述第二比较器COMP2在输出端输出第二比较信号CR2;脉冲电路TW1,具有输入端、调节端和输出端,所述输入端耦接至第一比较器COMP1的输出端接收第一比较信号CR1,所述调节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WD,基于第一比较信号CR1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WD,所述脉冲电路TW1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PUL。其中,在第一比较信号CR1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TW1输出有效的脉冲信号PUL,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T1,该预设时长T1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WD来调节;以及逻辑门电路GATE1,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第一输入端接收脉冲信号PUL,所述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比较信号CR2,基于脉冲信号PUL和第二比较信号CR2的逻辑运算,所述逻辑门电路GATE1在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CON。”
涉案专利说明书[0036]段记载:“图6(注:图6见本判决附图3)示出了图5中副边控制电路50在断续电流模式下的部分信号波形示意图。下面结合图5和图6来阐述导通控制电路501的工作原理。如图6所示,在t0时刻,由于原边开关SR1的关断,原边绕组中储存的能量转移至副边,副边开关SR2的体二极管被导通,漏源电压VDS变为负值,即VDS<Vth1并且VDS<Vth2,此时第一比较信号CR1和第二比较信号CR2均为高电平,并且第一比较信号CR1由低电平跳转为高电平,触发了脉冲电路TW1输出脉冲信号PUL,并且脉冲信号PUL的高电平维持一段预设的时长T1。在图5实施例中,逻辑门电路GATE1为与门电路。在时长T1内,由于脉冲信号PUL和第二比较信号CR2均为高电平,与门电路GATE1输出高电平的导通控制信号CON置位RS触发器FF1,从而输出高电平的副边开关控制信号G2控制副边开关G2导通。在t1时刻,漏源电压VDS开始振荡,并且高于第三阈值Vth3,此时第三比较器COMP3输出关断控制信号COFF复位RS触发器FF1,使其输出低电平的副边开关控制信号G2控制副边开关G2关断。在t2时刻,振荡的漏源电压VDS小于第一阈值Vth1,第一比较信号CR1由低电平跳转为高电平,脉冲信号PUL产生时长为T1的高电平脉冲。经过时长T2,即到达t3时刻,漏源电压VDS小于第二阈值Vth2,第二比较信号CR2跳转为高电平。但由于T1<T2,即脉冲信号PUL在第二比较信号CR2跳转为高电平前已经跳转为低电平,与门电路GATE1输出的导通控制信号CON保持为低电平,不会置位RS触发器FF1。因此,在漏源电压VDS振荡期间,副边开关SR2不会被误触发。”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在案证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2日茂某芯公司仍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本案适用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基本事实,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三)茂某芯公司是否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以及如果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茂某芯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错误接受芯某公司提交的超期证据,错误采用MK180X数据手册作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且未按照芯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特征相同进行技术比对,自行认定构成等同,存在程序违法。
经审查,茂某芯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一审中,茂某芯公司于一审答辩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简版图。基于茂某芯公司的答辩意见,芯某公司根据茂某芯公司提交的简版图委托鉴定并向一审法院提交该鉴定报告,一审法院接受该证据有其合理性。第二,MK180X数据手册系芯某公司在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从销售商信某公司处取得。一审判决依据MK180X数据手册及茂某芯公司提交的详版图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无不当。第三,芯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主张斜率相关特征为等同特征,茂某芯公司已对此发表答辩意见,一审法院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关技术特征是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等同进行审查,程序未有不当。综上,茂某芯公司上述关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茂某芯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为仅“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非门NOR1输入端还包括OUT2信号,不具备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等相关技术特征。芯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经具备第一比较信号、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及脉冲信号nodly,是否具有OUT2信号,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脉冲信号”相同的技术特征。可见,双方对于如何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脉冲电路”“脉冲信号”存在分歧。
1.关于“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的技术特征(以下简称脉冲信号生成特征)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审理专利案件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注:该处指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在解释涉及逻辑电路的电学领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遵循整体逻辑解释,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完整技术方案为基础,重点理解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连接关系、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避免将技术特征从其所处的逻辑链条中割裂出来解读。
(1)关于脉冲信号生成特征的理解
对脉冲信号生成特征的理解,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从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出发,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权利要求的撰写特点,进行综合理解。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对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体系化解读。脉冲信号生成特征位于权利要求1对脉冲电路的界定段落,与脉冲电路直接关联的是权利要求1中紧随其后的逻辑门电路的界定段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中脉冲电路和逻辑门电路的界定段落,能够确定如下内容:其一,确定端口与信号的对应性。脉冲电路“具有输入端、调节端和输出端”三个特定端口,输入端“接收第一比较信号”,调节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脉冲电路对上述两个信号进行处理“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其二,确定信号分别具有的功能。“第一比较信号”是脉冲信号的触发信号,“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是控制脉冲宽度(时长)的调节信号,脉冲信号“保持”的“预设时长”系“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其三,确定脉冲电路与逻辑门电路的关系。脉冲电路输出的脉冲信号是“逻辑门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的信号,逻辑门电路对脉冲信号和“第二比较信号”进行“逻辑运算”,在逻辑门电路“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综上,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脉冲信号从生成到输出的完整流程,即由第一比较信号触发,由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调节宽度,输出后作为独立变量参与后续逻辑运算。在此流程中,脉冲信号的生成环节在逻辑上是封闭和确定的,排除了需要或允许其他信号参与共同生成脉冲信号的可能性。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权利要求1整体技术方案所限定的电路逻辑关系,难以得出还包括其他信号用于生成脉冲信号的结论。
第二,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内容理解。涉案专利说明书[0033][0036]段与附图5、6所展示的实施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包含脉冲电路的导通控制电路的限定完全对应。特别是说明书[0036]段记载“第一比较信号CR1由低电平跳转到高电平,触发了脉冲电路TW1输出脉冲信号PUL”,直接印证了脉冲信号仅由第一比较信号触发生成,难以得出脉冲电路输入端还包括其他信号用于生成脉冲信号的结论。
第三,利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辅助判断。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脉冲电路的核心功能是生成脉冲信号或对已有脉冲信号进行整形,其本身通常不直接进行逻辑运算,而是提供脉冲信号作为后续逻辑运算的基础。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完全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即脉冲电路由第一比较信号触发,由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调节脉冲宽度从而形成具有特定波形的脉冲信号,脉冲电路本身并不进行与或非等逻辑运算,由脉冲电路生成并输出的脉冲信号将成为下一步逻辑运算的基础。因此,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由脉冲电路生成的脉冲信号不应理解成还包括由其他信号进行逻辑运算后直接形成的信号。
第四,通过权利要求撰写特点佐证。权利要求1采用模块化撰写方式,对每个功能模块(如脉冲电路、逻辑门电路)均限定其输入端口、输出端口及输入输出信号间的逻辑关系。脉冲电路段落仅列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即意味着脉冲信号由这两个特定信号经由脉冲电路所决定,难以得出还包括其他信号用于生成脉冲信号的结论。
综上所述,脉冲信号生成特征应当理解为:脉冲信号系由第一比较信号触发,由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调节,由脉冲电路对上述两个信号进行处理生成并在输出端输出。
(2)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脉冲信号生成特征
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审理专利案件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判断电学领域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以等同方式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重点关注实现的具体手段是否相同,该特征在各自整体技术方案中所承担的具体功能是否相同,以及实现具体功能时带来的直接技术效果是否相同,防止仅关注电路最终实现的抽象功能而忽略各模块的具体设置及直接技术效果,导致不当扩大保护范围。
芯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或非门NOR1输出信号nodly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脉冲信号”相同。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脉冲信号生成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从信号的生成逻辑看,两者的技术手段不相同。芯某公司与茂某芯公司均认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或非门NOR1包括三路输入信号,OUT1(即第一比较信号)、OUT1_dly、OUT2,即或非门NOR1的输出信号nodly是三路输入信号(OUT1、OUT1_dly、OUT2)进行或非逻辑运算的结果。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脉冲信号是由第一比较信号触发,由转换速率阈值信号调节宽度,由脉冲电路生成的信号。
第二,从信号的功能和效果看,两者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亦不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或非门NOR1输出信号nodly系通过比较器一跳变时刻、比较器二跳变时刻、由SET输入信号控制的OUT1_dly延迟三者的逻辑关系即或非门判断开关电压转换速率的结果,如果比较器一跳变时刻与比较器二跳变时刻的时间差长于由SET输入信号控制的OUT1_dly延迟时长,则不输出nodly信号,反之则输出nodly信号。即nodly信号输出时已经完成了开关电压转换速率的判断,是或非门NOR1运算后的结果,其直接输出逻辑判断结果。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脉冲信号仅是参与下一步逻辑运算的基础,是最终生成导通控制信号的两个信号之一。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nodly信号相关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脉冲信号生成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相同,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表明在导通控制电路中采用脉冲信号生成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二者既不构成相同特征亦不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脉冲信号生成特征。
2.关于“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调节”的技术特征(以下简称脉冲信号触发与调节特征)
(1)关于脉冲信号触发与调节特征的理解
茂某芯公司上诉主张,“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系脉冲电路的触发条件而非触发时间点。对脉冲信号触发与调节特征的理解,需从权利要求整体、说明书记载及发明实质进行体系化解释。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如前文所分析,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是用来调节脉冲信号的宽度,能够触发脉冲信号的仅为第一比较信号,其触发条件是电平值的跳变。换言之,“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不仅指出了脉冲信号产生的时间点,更是明确了脉冲信号的触发条件,第一比较信号的电平跳变是脉冲信号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说明书[0036]段“第一比较信号CR1由低电平跳转为高电平,触发了脉冲电路TW1输出脉冲信号PUL”的记载,亦印证了该跳变是触发脉冲信号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
第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将触发功能与调节功能分配给两个不同的信号,即由第一比较信号的跳变触发脉冲信号,由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设定该脉冲信号的宽度(预设时长)。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是对“保持一段预设时长”的进一步说明,该两部分均是对脉冲信号调节特征的限定。
综上所述,脉冲信号触发与调节特征应当理解为:脉冲信号是由第一比较信号的特定电平跳变(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作为唯一触发条件,生成具有一定宽度的脉冲信号,该脉冲信号的宽度由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进行调节。
(2)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脉冲信号触发与调节特征
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信号OUT2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脉冲信号触发与调节特征构成等同。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对技术手段对比。如前文所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nodly信号系由三路输入信号(OUT1、OUT1_dly、OUT2)经或非门NOR1运算后输出,即便认为或非门NOR1输出信号nodly为脉冲信号,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信号OUT2有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也无法输出所谓nodly脉冲信号。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上述或非门NOR1相关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脉冲信号触发与调节特征的技术手段不同。
第二,对功能与效果对比。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或非门NOR1的模块设置可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nodly信号宽度是由SET(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OUT1(第一比较信号)、OUT2三路信号均为0的时刻计算后的结果,其与开关电压变化状态相关,而非可完全预设的时长,更非仅由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的脉冲宽度。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上述或非门NOR1相关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脉冲信号触发与调节特征产生的功能、效果亦不相同。
第三,从涉案专利的审查历史分析。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根据双方在二审答辩意见中的陈述,涉案专利申请时,原权利要求1-3限定了导通控制电路由开关电压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控制,原权利要求4限定了包含脉冲电路的具体导通控制电路。涉案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原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指出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已由现有技术所公开。芯某公司将原权利要求1-4合并后形成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由此可知,在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开关电压等信号判断副边检测电压变化速率从而判断是否关断这一技术原理的基础上,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主要在于导通控制电路的具体逻辑设置。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详细限定了具体逻辑电路设置的基础上,不宜将与涉案专利逻辑电路具体设置不同、最终实现现有技术已公开功能的技术方案纳入等同的范围。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或非门NOR1相关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脉冲信号触发与调节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相同,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表明在导通控制电路中采用脉冲信号生成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二者既不构成相同特征亦不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脉冲信号触发与调节特征。
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上述两个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关特征既不相同亦不等同,足以得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结论,本院对其他特征不再予以论述。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第一比较信号的跳变触发脉冲信号,由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调节脉冲宽度,之后,脉冲信号与第二比较信号通过逻辑门电路的运算,输出导通控制信号。一审法院未结合权利要求1整体技术方案、说明书内容、本领域公知常识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撰写特点综合理解,对权利要求1中上述脉冲信号生成特征、脉冲信号触发与调节特征的理解有误,亦未充分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各元器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逻辑关系、具体功能的差异,错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院予以纠正。
权利要求6包括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7分别为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院对其他权利要求不再论述,亦无需再对侵权责任进行论述。
综上所述,茂某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5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成都芯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芯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成都芯某公司负担。茂某芯公司已预交15600元,应退还15600元。成都芯某公司应补交15600元。
审判长 何 隽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张 倞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莹
法官助理 高 岸
技术调查官 王晓飞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