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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高法知行终1244号

发布时间:2026-01-14 10:49: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44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深圳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步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宇飞,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俊,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深圳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营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运营公司、名称为“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农业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48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某农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2024)京73行初2408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某运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运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步真、牛宇飞,被上诉人某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苗文俊,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某运营公司,专利号为0313****.1,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6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3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共有11项,其中权利要求1为:
  “1.一种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步骤:
  a.生产尿基复合肥时,将尿素、其他氮肥、磷肥、钾肥和填料按1.5:(0-1.0):(0-1.0):(0-1.0):(0-1.0)的重量比例混合,其中,磷肥和钾肥原料的用量不同时为0,在100-145℃的加热温度下,在熔融混合器中制成熔融料浆;或生产硝基复合肥时,将硝铵、其他氮肥、磷肥、钾肥和填料按2.0:(0-1.0):(0-1.0):(0-1.0):(0-1.0)的重量比例混合,其中,磷肥和钾肥原料的用量不同时为0,在145-175℃的加热温度下,在熔融混合器中制成熔融料浆;
  b.熔融料浆通过高塔塔顶的旋转式差动造粒喷头喷洒进入造粒塔内,所述造粒塔的塔高为80-125m,塔身为内部中空的圆柱形,塔底部直径为10-25m,所述旋转式差动造粒喷头的转速为150-450rpm;
  c.料浆从塔顶下降过程中在上升气流阻力作用下缓慢的降落在塔底,并完成造粒。”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传统高塔造粒主要应用在尿素、硝酸铵的造粒上,并用于生产单质化肥,而应用高塔制造氮磷钾颗粒复合肥料则未见报道。本发明旨在提供一种能生产含有农作物所需的氮、磷、钾三种营养元素的复合肥料的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该方法的原理是……造粒物料从塔顶下降过程中在与上升的气流阻力作用下缓慢地降落到塔底……本发明还提供了实现上述方法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造粒塔是塔高为45-125m的高塔……本发明的贡献在于,它改变了传统的高塔造粒只能生产单质肥料,实现了由高塔生产多元复合肥料。
  2023年7月7日,某农业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其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某农业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专利文献CN1403423A,申请人为深圳市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态公司),申请日为2002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03年3月19日。证据1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高塔造粒存在如下缺陷,例如造粒塔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一般尿素造粒塔在70米左右),投资费用大。而在医药、食品、化工粉体物料的混合、造粒、干燥等生产工艺中也广泛应用着沸腾床造粒技术。已有技术中,传统高塔造粒主要应用在尿素、硝酸铵熔融料浆的造粒上,并用于生产单质化肥。而应用高塔或低塔制造氮磷钾颗粒复合肥料则未见报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2页)。证据1记载了本发明的贡献在于改变了传统的高塔造粒的生产方法,实现了由低塔生产多元复合肥料。该方法由于将高塔造粒和沸腾床造粒技术进行了有机结合,实现强制喷射鼓风,减慢了物料在塔内的沉降速度,增加了物料在塔内的停留时间,因此可以实现用低塔造粒达到高塔的效果,并因而降低了造粒塔设备的造价(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证据1公开了一种熔融料浆低塔造粒生产颗粒多元复合肥料的方法,该方法的原理是基于尿素与硫铵、钾肥可以形成低共熔化合物的特点,将尿素等原料一起加热熔融,熔融料浆通过塔顶旋转造粒喷头喷洒进入造粒塔内。造粒物料从塔顶下降过程中在与上升的喷射气流阻力作用下缓慢地降落到塔底,经筛分得到颗粒状氮磷钾复合肥料。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将尿素、氮肥、磷肥、钾肥及填料原料混合加热熔融;b.熔融料浆通过低塔塔顶旋转造粒喷头喷洒进入造粒塔内;c.在低塔内中部至底部之间分多层向塔内喷射送风,使料浆从塔顶下降过程中在与上升的喷射气流阻力作用下缓慢地降落到塔底,并完成造粒;造粒后的物料进行筛分,合格颗粒(1-4mm)进入扑粉筒进行表面处理后再包装;筛分后的细粉物料与大颗粒破碎后一起作为返料,回到熔融混合器中。更具体地说,所述尿素、氮肥、磷肥、钾肥、填料按1.5:(0~1.0):(0~1.0):(0~1.0):(0~1.0)的比例(重量份)混合,并在100℃~145℃的加热温度下在熔融混合器中制成熔融料浆。实现上述方法的设备包括造粒塔、熔融混合器及造粒喷头,所述造粒塔是塔高为15~45m的低塔。具体地说,造粒塔为内部中空的方柱形或圆柱形,方形塔底部尺寸为(长×宽)(4~20m)×(4~20m),圆形塔底部直径为4~20m。在造粒塔内中部至底部之间分多层设有喷射鼓风装置,且每层设有多个鼓风装置,鼓风装置主体装在塔体外部,其送风管引入塔体内,每层的多个送风管间隔一定距离沿塔体内壁切线方向设置。熔融混合器的蒸汽加热功率为150~650kw,主轴转速为20~175rpm;造粒喷头为旋转式差动造粒喷头,喷头的转速为150~450rpm(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4页)。
  关于实验数据,本专利实施例1与证据1实施例1的原料组成相同,造粒塔高度和进风装置不同,得到的产品均为“白色颗粒状氮磷复合肥料产品,该产品含N24.68%,P2O59.96%,水分0.6%,同时含有镁、硫中量元素和锰微量元素,产品颗粒强度为29N”;本专利实施例3与证据1实施例3的原料组成相同,造粒塔高度和进风装置不同,得到的产品均为“白色氮磷钾复合肥,该产品含N25.15%,P2O510.02%,K2O14.20%,同时含有硫中量元素和铜、钼微量元素,产品颗粒强度32N”;本专利实施例2与证据1实施例2相比,将原料组成中的尿素4.9kg换为硝铵4.9kg,其他原料相同,造粒塔高度和进风装置不同,得到的产品除氮含量外完全相同,本专利得到的产品为“红色氮钾复合肥料产品,它含有N15.42%,K2O18.42%,水分0.87%,同时含有钙、硫中量元素和铁、锌微量元素,产品颗粒强度24N”,证据1得到的产品为“红色氮钾复合肥料产品,该产品含N22.31%,K2O18.42%,水分0.87%,同时含有钙、硫中量元素和铁、锌微量元素,产品颗粒强度24N”。此外,证据1实施例4得到的产品颗粒强度为28N,本专利实施例4得到的产品颗粒强度为28N。
  证据2:《造粒塔与造粒喷头》,王时昣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87年4月北京第1次印刷。证据2公开了以下内容:“目前我国大、中型化肥生产装置所生产的尿素、硝酸铵(以下简称硝铵)以及氮磷复合肥料都是使用造粒塔制成粒状产品的……造粒塔一般为圆柱形(高40-80米、直径8-22米)的或呈矩形的高大混凝土或金属构筑物……造粒过程分成三个阶段。开始是液态的颗粒冷却阶段,由于喷出的温度只比凝固点高几度且与空气的温差较大,故该阶段所需落程极短。而后液滴释放凝固热,由液态变为固态进入第二阶段。依物料凝固热多寡所需此落程有很大差别,如夏季硝铵随产量不同只需5-10米而尿素25-45米。第三阶段是固态颗粒冷却过程,该阶段需较长的落程,尤其硝铵在塔内尚需释放两次晶型转换潜热……冷却段散热强度因温差变小而下降较大,因此也有采用沸腾床冷却的……硝铵颗粒一般加设沸腾床冷却……造粒塔的通风方式有机械与自然通风两类……早期的造粒塔均采用机械通风……利用空气的热压头进行自然通风是六十年代初开始应用的。其在同样的颗粒落成之下,通风量比原有的机械通风大约少20%-30%,因而传热温差减小,出料温度增高。为达到同样冷却效果增加了塔高……这种塔由于不设排风机,管理方便又减少运行费用,工作稳定可靠,因而得到较快发展。”(参见证据2第1-2页)
  证据5:中国专利文献CN1280972A,公开日为2001年1月24日。证据5公开了“熔体造粒法制复合肥技术最早应用于磷酸一铵(MAP)、硝酸磷酸铵(APN)、尿素磷酸铵(UAP)等,在这些肥料的生产过程中可以加入钾肥或其他固体物料生产颗粒状氮磷钾复合肥产品……造粒塔喷淋造粒工艺应用最早、最广泛的场合是单一氮肥(如尿素、硝酸铵等)的造粒,现已扩大到氮磷及氮磷钾复合肥料的造粒”。(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页)
  证据6:《无机化工工艺学第二版(三)化学肥料》,陈五平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6月第1次印刷。证据6公开了以下内容:“现在大、中型尿素工厂几乎都采用造粒塔造粒方法,就是将约140℃尿素熔融液滴与冷却介质——空气逆流接触,降温到60-70℃(此温度使颗粒具有较好的机械强度),经凝固和冷却两个过程而成颗粒状落于塔底料斗。造粒塔的高度应保证颗粒在空气中有足够的降落时间,而塔径取决于尿素的生产能力,熔融液滴能否均匀喷洒主要取决于喷洒器的结构与运行情况。影响造粒塔运行的主要因素有:处理量、熔融液的浓度和温度、空气的温度和通风量等。一般通风量采取8000-10000Nm3/tUr,增大风量可以延长颗粒下落的时间,强化颗粒的冷却,因而可使塔高降低,此乃强制通风的优点。但是随着通风量的增大,会使塔顶逸出的空气中夹带的尿素粉尘的损失量增加。这不仅浪费化肥,还会加剧环境污染,故一般塔内上流的风速采用0.5-1.5m/s……塔内颗粒冷却的另一个强化有效途径是在塔底设置一个沸腾床冷却段,因为沸腾床中空气对颗粒的给热系数比颗粒在空气流中自然降落时的给热系数大得多,使颗粒继续冷却的效果好……一般造粒塔所得尿素粒径多为1-2.4mm。若需制造粒径2.2mm的,则造粒塔高度亦需增加,美国尿素造粒塔有高80m的(从百叶窗到造粒喷头的距离)。”(参见证据6第149-150页)
  证据11:《化肥手册》,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译,1981年4月。证据11公开了“使含有硝酸铵的NP和NPK复合肥料进行造粒塔法造粒已由荷兰国营矿物公司斯塔米卡本法和挪威制氢公司发展为工业规模……三井造船生产一种用造粒塔造粒的尿素-氯化钾混合物,钾经预热后,加入尿素熔融物中,于是就在高为40米的造粒塔内进行造粒。然而,有几家公司已以尿素为基础在中间装置上生产造粒塔造粒的NP和NPK肥料”。(参见证据11第372-375页)
  证据12:《Thefertilizerindustry》,MurrayPark著,TheInternationalFertilizerIndustryAssociation,WOODHEADPUBLISHINGLIMITED,2001,及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12’:证据12的译文出版物,《化肥》,MurrayPark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5月第1次印刷。
  证据13:日本专利文献JP昭59-22640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4年2月4日。证据13公开了一种熔融造粒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造粒塔的尺寸取决于造粒物质的特性、所需粒径、流通空气的温度和产量等,造粒塔的直径应在2至15m之间,高度在20至150m之间。因此,直径和高度大大影响造粒塔的建造成本。也就是说,降低造粒塔的建造成本,重在减少造粒塔的直径和高度。若要降低造粒塔的高度,就需要降低粒子的下落速度,延长下落所需时间。”(参见证据13译文第2页)
  证据14:《中国肥料手册》,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化信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1年出版,第305-308页。
  某运营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反证2:《天然气利用手册》,徐文渊等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反证2记载:“传统上采用塔式喷淋造粒技术生产1-3mm颗粒的尿素。造粒塔为筒形混凝土结构,内壁涂防腐材料,直径18-20m,机械通风时塔高35m,自然通风时为50m……由于传统的塔式造粒产品强度低,难以满足生产复合肥和特种肥料的要求,因而开发了流化床造粒、转鼓造粒、喷流床造粒等技术。”(参见反证2第499页)
  反证3:“用尿素造粒塔生产复合肥”,周建军等,《中氮肥》第1期,2002年1月。反证3公开了一种用尿素造粒塔生产复合肥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在尿液中加入粉状的磷酸一铵、氯化钾、中微量元素及填充剂等搅拌均匀后经喷头在50多米高的塔上喷洒冷却,到塔底的运输带上即为成品复合肥……复合肥的料浆与尿液之间又有很大的区别。因此,造复合肥与造尿素所用的喷头、造粒塔不尽相同,这就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其所解决的“技术核心问题”,包括在造粒设备、低温熔融料浆、造粒塔方面的独特设计,具体公开了:“在风冷塔式造粒中应用,可降低造粒塔的高度。年产15万t的造粒塔可降低15m,以塔径为15m计算,可节约基建费用150万元以上。降低塔高可以节省输送能源……由于复合肥的许多参数与尿素的参数不尽相同,必须根据中试时实测数值对造粒塔的有效高度及塔径进行粗略地估算。根据一系列计算及中试时实际测量的结果,并参考尿素造粒塔的设计,确定复合肥造粒塔的有效高度为45-55m,塔的半径为6.428-7.714m。”(参见反证3第23-25页)
  2023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包括尿基复合肥和硝基复合肥两个技术方案。对于生产尿基复合肥的方案,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其造粒塔的塔高为80-125米,而证据1公开的是低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其造粒塔的塔高为15-45米。对于生产硝基复合肥的方案,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塔高不同,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2),即权利要求1制备的是硝基复合肥料,其熔融料浆组分及重量比例与证据1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证据2未公开使用造粒塔制造复合肥的具体操作,更未公开采用塔高至80米以上制造复合肥,也不能证明采用塔高至80米以上制造复合肥为公知常识。证据5在背景技术提到造粒塔喷淋造粒工艺应用由单质肥扩大到复合肥,未公开所使用造粒塔的具体高度,更未公开塔高至80米以上的造粒塔用于制造复合肥。证据6涉及造粒塔制备单质肥尿素的过程和影响因素,公开了有80米的尿素造粒塔。因此,证据6未公开塔高至80米以上的造粒塔用于制造复合肥,亦未公开使用造粒塔制造复合肥的具体操作。证据13指出造粒塔高度在20至150米之间,未明确记载上述高度的造粒塔用于制造单质肥还是复合肥。因此,上述证据虽然均公开了塔高至80米以上的造粒塔,但均未公开塔高至80米以上的造粒塔用于制造复合肥,更未公开使用造粒塔制造复合肥的具体操作。证据15指出了尿素造粒塔的高度,证据17指出了尿素造粒塔的塔高大于84米,上述证据均涉及单质肥造粒塔高度,既未公开塔高至80米以上的造粒塔用于制造复合肥,更未公开使用造粒塔制造复合肥的具体操作。证据12’公开了用于硝酸铵和尿素这类单质肥的造粒塔塔高,均未涉及复合肥的造粒塔技术,更无法证明塔高至80米以上的造粒塔用于制造复合肥是公知常识。证据14公开了造粒塔喷淋塔造粒制一系列复合肥的生产技术,未公开造粒塔的具体规格。在某农业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均未公开塔高至80米以上的造粒塔用于制造复合肥,更无法证明该特征为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某农业公司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认为权利要求1尿基复合肥方案以及硝基复合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此外,某农业公司以证据1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尿基复合肥方案以及硝基复合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设备。某农业公司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关于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某农业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记载的实验数据不能用来证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实际技术效果。首先,本专利实施例1-3与原专利权人在先专利即证据1中的实施例1-3,在造粒条件不同的情况下,所得产品数据完全一致,有违本领域正常认知。其次,本专利实施例4记载在生产硝基复合肥时,加热到125℃制成熔融料浆,亦与硝铵熔点为169.6℃的公知不符。再次,本专利实施例1-4使用通常用来处理几十吨数量级的工业级造粒塔处理了10kg左右的复合肥原料,却得到了合格的产品,与本领域正常认知不符。(二)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引入了区别技术特征本身,认定有误,应为“提供一种不同于证据1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对此,证据2、证据2及诉讼阶段证据1、证据12及证据5、证据2及证据12、证据2及证据5、证据5及证据6、证据13均能对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以解决该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启示。(三)基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0亦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因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故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9、1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亦有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某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运营公司述称:(一)关于本专利记载的实验数据。1.某农业公司作为无效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并未提出本专利实验数据的问题,相关理由超出本案无效宣告的请求范围,不属于被诉决定的作出依据,会给某运营公司带来审级利益上的损失,不应予以审理。2.本专利与证据1所得产品指标一致,是由本专利原权利人的内部生产标准所致,而采用不同设备工艺生产相同质量标准的产品亦属于正常现象。实际上,本专利实施例1和3的目的就是通过高塔重复制备低塔实施例1和3的尿基复合肥产品。而水含量的质量标准限度本身较低,在工艺重现性好、原料质量等条件稳定的情形下,水含量的实际偏差很低,本专利与证据1在允许偏差的限度内,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亦属合理。3.工业规模的设备并非不能用于处理小规模原料。(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1.本专利克服了证据1低塔结合沸腾床生产复合肥工艺的技术缺陷,故而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是“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2.某农业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均未就何种规格的造粒塔在何种工艺下可以生产复合肥给出技术启示。相反,本领域的普遍认知是尿素塔无法生产复合肥,其转用存在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较高高度的尿素造粒塔转用为生产复合肥。3.本专利为方法专利,其技术特征涉及塔高塔径、设备运行参数、投料比、温度以及运行过程的描述,是一个整体方法系统,不能割裂评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本专利之前,无法想到在保持证据1中一部分运行参数特征(例如喷头转速)不变的情形下,改变塔高塔径的组合并取消证据1中非常特殊的沸腾床冷却方式,既可以实现尿基复合肥的制造,也可以实现硝基复合肥的制造。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关于某农业公司主张本专利实施例涉嫌数据造假的问题,某运营公司认为因某农业公司在无效审查阶段并未提出该主张,故相关问题并非被诉决定的作出依据,不应在诉讼阶段予以审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某农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本专利实验数据涉嫌造假这一问题的目的,是在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时,否定相关数据可以用来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效果,以支持其有关本专利相较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外一种替代方案”的具体主张。因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某农业公司在行政阶段即已提出的无效条款,且其主张存疑的数据为本专利自身记载内容,故对该问题进行审理并未超出某农业公司于行政阶段主张的无效条款和证据组合范围。至于在行政阶段提出的无效条款和证据组合范围内,提出何种具体意见,会随着纠纷进程的不断推进产生相应演化,亦属合理。因此,某运营公司有关某农业公司该项主张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审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将在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创造性要求的环节,对该问题进行具体论述。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某农业公司的主张之一在于,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1相较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应为“提供一种不同于证据1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依据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技术方案中发挥的作用及实现的技术效果确定的。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中生产尿基复合肥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造粒塔塔高,即权利要求1为80-125米,证据1为15-45米;对于权利要求1中生产硝基复合肥的技术方案,除塔高这一区别技术特征(1)之外,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2),即权利要求1制备的是硝基复合肥料,其熔融料浆组分及重量比例与证据1不同。对此,某农业公司和某运营公司均未持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较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其中涵盖了“高塔”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会不当提高下一步判断区别技术特征的获得是否显而易见的难度,明显有误,应予纠正。
  在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考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相较证据1取得了何种技术效果。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就本专利和证据1的对比效果提供专门证据,故形式上可用于比较二者技术效果的数据仅有本专利和证据1本身记载的实验数据。经查,本专利原专利权人(申请人)即为证据1的专利权人及申请人,本专利和证据1的说明书均记载了4个实施例。其中,本专利实施例1与证据1实施例1的原料组成相同,造粒塔高度和进风装置不同,得到的产品均为“白色颗粒状氮磷复合肥料产品,含N24.68%,P2O59.96%,水分0.6%,同时含有镁、硫中量元素和锰微量元素,产品颗粒强度为29N”。本专利实施例3与证据1实施例3的原料组成相同,造粒塔高度和进风装置不同,得到的产品均为“白色氮磷钾复合肥,含N25.15%,P2O510.02%,K2O14.20%,同时含有硫中量元素和铜、钼微量元素,产品颗粒强度32N”。本专利实施例2与证据1实施例2相比,将原料组成中的尿素4.9kg换为硝铵4.9kg,其他原料相同,造粒塔高度和进风装置不同,得到的产品除氮含量外完全相同,本专利得到的产品为“红色氮钾复合肥料产品,含有N15.42%,K2O18.42%,水分0.87%,同时含有钙、硫中量元素和铁、锌微量元素,产品颗粒强度24N”,证据1得到的产品为“红色氮钾复合肥料产品,含N22.31%,K2O18.42%,水分0.87%,同时含有钙、硫中量元素和铁、锌微量元素,产品颗粒强度24N”。可见,本专利实施例1、3所得产品性能参数与证据1实施例1、3所得产品性能参数完全相同,本专利实施例2所得产品性能参数与证据1实施例2所得产品性能参数除氮含量外完全相同。对此,某运营公司解释此系公司内部生产标准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即便如某运营公司所述,本专利的技术目标即在于通过高塔生产出与证据1一样的产品,但包括水分含量在内的产品数据在小数点后两位的精确程度上完全一致,有悖常理。此外,对于本专利实施例4,针对某农业公司提出的“加热到125℃制成熔融料浆”与公知不符这一主张,某运营公司解释系笔误所致,亦可动摇相关数据的可信度。因此,本专利的记载数据难以用来证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真实技术效果。即便予以考虑,在两方法所得产品数据高度一致的情况下,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方法相较于证据1公开方法亦未显示出差异效果。因此,一审法院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两组并列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为提供另一种生产颗粒复合肥的技术方案。
  关于塔高80-125米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获得是否显而易见,被诉决定认为,某农业公司提出的每篇被结合现有技术均未单独就采用80米以上的造粒塔生产复合肥料给出技术启示,且生产单质肥的造粒塔不能简单推之亦可生产复合肥,故不同现有技术之间缺乏结合启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中生产尿基复合肥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仅存在塔高这一区别,即证据1中的塔高为15-45米,权利要求1限定塔高为80-125米。在案证据所能显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采用高塔的理由仅在于,高塔制造成本较高,故在低塔技术足以实现技术目的的情况下无需建造高塔,而非利用高塔制造复合肥有何技术层面的障碍。然而,基于经济考量不采用相关技术,并不意味着相关技术在专利法创造性的语境下并非显而易见。实际上,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整体技术方案来看,权利要求1中高塔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可与证据1中的鼓风装置相对应,二者的作用均在于充分利用逆流空气这一冷却介质对造粒喷头生成的熔融液滴进行冷却,只不过采用的技术手段有所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能够想到通过增加造粒塔的高度来延长颗粒在空气中的降落时间,以替换证据1中的鼓风装置,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此,证据2、证据6、证据13亦可给出技术启示。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综述部分记载本专利所述高塔为“45-125m”,而塔高为80米的具体实施例既存在前述数据存疑的问题,亦无法体现其相对于证据1有何差异效果。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80-125米这一数值范围有何特殊效果,故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获得的。
  至于某运营公司主张构成结合障碍的相关证据,均仅与单质肥工艺转为复合肥工艺相关,且本专利说明书自身记载的技术贡献亦在于,“传统高塔造粒主要应用在尿素、硝酸铵的造粒上,并用于生产单质化肥,而应用高塔制造氮磷钾颗粒复合肥料则未见报道”。但如反证3所述,构成单质肥工艺转为复合肥工艺的直接转用障碍的相关因素涉及造粒设备、低温熔融料浆、造粒塔等诸多方面,并未直接聚焦于塔高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即便单质肥工艺转为复合肥工艺确存在某运营公司所述技术障碍,相关障碍也已被证据1所克服,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塔高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存在何种技术难度。
  据此,塔高80-125米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获得显而易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生产尿基复合肥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鉴于被诉决定仅依据塔高80-125米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获得并非显而易见作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未就权利要求1中生产硝基复合肥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还具有的料浆组分及重量比例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进行评价,且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亦未就此发表意见,故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获得是否显而易见,一审法院不再予以评述。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648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某运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维持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某农业公司在无效程序中从未主张本专利数据虚假以及其不能代表该发明技术效果的无效理由。一审法院在超范围审查的情形下未保障某运营公司的程序利益,剥夺了权利人在无效审查及其对应行政诉讼中就此问题进行澄清和寻求救济的途径。(二)一审判决有关本专利数据有悖常理、真实性存疑、难以证明技术方案真实技术效果的认定根本错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结合本专利和证据1的研发背景,尤其是化肥领域技术以及该领域的习惯性表达等考虑,应认为本专利的数据具备合理性。低塔和高塔专利实施例的数据都是“实验数据”,而不是某农业公司所称的“生产数据”。当时并没有实际大规模生产实施例1和实施例3规格参数的产品。高塔和低塔用于专利呈现的数据保持一致性有其背后研发目的背景,是符合研发逻辑的。在现存的记录88米和45米塔对照试验的数据中,就存在生产相同规格产品时,证据1和本专利数据相同情形。低共熔体及其原理是本行业的基本常识,而本专利实施例4的温度125℃系撰写笔误,应为145℃,在该温度下硝铵能与其他成分形成低共熔体系是本领域已知且有文献支持的,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概括范围就是以145℃作为起点。(三)本专利尿基复合肥制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实现了简化生产工艺、降低能耗和排放的改进效果;而硝基复合肥制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实现了拓宽可生产复合肥种类,提供一套完全不同的、用于制造不同类别复合肥的生产工艺之技术效果。对于化工工艺而言,工艺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参数需要整体适配才能最终实现工艺的顺利运行,工艺参数的调整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是本领域的基本常识。落程增加对所得产品的颗粒大小以及其他技术参数要求、产品结果的影响不容忽视。本发明的作出也是在无数次实验的基础上确定的工艺、设备参数范围。一审判决对证据2、6、13给出增加造粒塔高度替换证据1中的鼓风装置技术启示的认定,完全脱离这些证据所公开的真实内容。一审判决低估了发明的技术难度,基于不正确的技术认识得出本专利“尿基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明显不当。(四)即便一审判决认定尿基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结论也应当是部分撤销被诉决定,而不是全部撤销。
  某农业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请求驳回某运营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专利涉嫌编造实验数据,该实验数据无法用来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效果。(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首先,针对某农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实验数据真实性问题,在本专利和证据1实施例中的实验条件粗略记载且还有后处理过程的情况下,仅凭同一专利权人的两篇专利文献不宜质疑本专利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同时本专利和证据1采取不同的方法制得同样的产品也是公司发明创造的通常思路,需要说明的是两者的实施例2亦不完全相同。且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某运营公司陈述产品数据相同的原因在于本专利和证据1的产品均是按照公司内部产品标准进行规制的,该申辩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一审判决仅基于同一专利权人的两篇专利申请的效果数据相同即质疑实验数据的真实性过于主观。其次,在现有技术均未给出由低塔到高塔的启示也未给出使用80-125米高塔用于复合肥的启示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对于现有技术未使用高塔是基于成本考虑,以及低塔到高塔是基于冷却方式不同的常规选择的相关认定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二审期间,某运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新证据1:原专利权人某生态公司厂区实验塔旧照和厂区新照;新证据2:标高为80米的钢塔立柱结构图纸;新证据3:公告号为CN100345619C、优先权日为2004年12月31日的专利文献;新证据4:原专利权人某生态公司投产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造粒高塔照片。上述证据拟证明80米试验塔确实曾经存在,钢塔为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建造的实物。
  某农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新证据1、2、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可新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的待证事实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某农业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证据2、证据6、证据12’、证据14、一审证据《园艺植物营养与施肥技术》分别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出版的教科书、供工程技术人员使用的参考工具书、技术手册等,可以用于证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常规技术手段。
  证据2“概述”部分公开了以下内容:造粒塔是用以把熔融状态的化学肥料或其他盐类经冷却制造成直径0.8~2.5mm的粒状固体产品的设备。目前我国大、中型化肥生产装置所生产的尿素、硝铵以及氮磷复合肥料都是使用造粒塔制成粒状产品的。造粒塔一般为圆柱形(高40~80米、直径8~22米)的或呈矩形的高大混凝土或金属构筑物……第三阶段是固态颗粒冷却过程,该阶段需较长的落程,尤其硝铵在塔内尚需释放两次晶型转换潜热。塔底由刮料机或漏斗集料于底部的运输皮带上,运往散装仓库或包装车间。颗粒在进入沸腾冷却之前从理论上说必先完成凝固阶段,但实际上颗粒在固化过程中,当芯里尚呈液态时其表面却已结硬并且温度已开始下降,就是说为防止颗粒粘结并不需要将凝固热全部释放完,因而允许的最低塔高可以比凝固段落程低,例如尿素随粒径、产量、气温和通风量等条件的不同可降至20~36米。所需塔高则多从全年运转的经济效果上来确定,一般仍保持有35米左右的落程。这样在夏季硝铵从塔内出来的温度可达100~110℃或更高再进入沸腾床冷却,但在较低气温时颗粒在塔内就已经达到了要求的冷却温度,无需再开启沸腾冷却系统以节约电力和减少管理。硝铵造粒一般都要采用沸腾冷却,主要原因是蒸发系统设置在塔顶从而增加了塔高。若蒸发系统设在下部亦可只用50~60米的高塔,即使在夏季也能一次冷却到允许储放或直接包装的温度。造粒塔的通风方式有机械与自然通风两类,因此也构成了两种不同结构的塔型。早期的造粒塔均采用机械通风,其每个进风洞口开设不足半平方米,绕塔壁一周十余个,因而阻力很大。整个通风阻力在40~50mm水柱,一般采用2~4台轴流风扇在塔顶排风。目前在设有除尘装置的造粒塔上以及为增加通风量以图降低塔高而仍在采用机械通风。机械通风增加了维修工作和能耗。由于进风口阻力完全可以减小,故现有国产排风机的压头均较造粒塔实际需要大。利用空气的热压头进行自然通风是六十年代初开始应用的。其在同样的颗粒落程之下,通风量比原有的机械通风大约少20%~30%,因而传热温差减小,出料温度增高。为达到同样冷却效果增加了塔高,一般比机械通风的高10米左右。但从传热角度上看,由于增加的是传热面积而不是风量,故使风速下降减少粉尘的排放量。这种塔由于不设排风机,管理方便又减少运行费用,工作稳定可靠,因而得到较快发展。
  证据12’公开了以下内容:在喷射成形的过程中,将熔化的产品从一个喷淋头状的喷射器,或是一个安装在高水泥塔顶端的旋转的带孔的铲斗中喷出,喷射出的小滴在上升气流中从塔上落下,等到它们在落到塔底之前就已经固化了。喷射出来的最大颗粒直径通常不超过3.5mm,其规格取决于塔的高度,这样,塔通常需要大约150米高。一般的喷射塔高约90米,生产直径为2-2.5mm的颗粒。适于喷射塔生产的产品有硝酸铵和尿素。
  证据14公开了以下内容:随着复混肥生产技术的进步,熔体造粒技术逐渐演变成了一种独立的复混肥料生产技术。熔体造粒工艺的特点是物料处于高温熔融状态,含水量很低,可流动的熔体直接喷入冷媒(冷媒通常是空气或熔体物料不溶解的液体,如矿物油等)中,物料在冷却时固化成球形颗粒;或者可流动的熔体喷入机械造粒机内的返料粒子上,使之在细小的粒子表面涂布或粘结成符合要求的颗粒。溶液的蒸发或浓缩需要消耗能量,但在能量利用方面远较干燥颗粒产品有效,更何况在某些生产工艺中还可以充分利用反应热来蒸发部分甚至全部水分。一般的造粒工艺,干燥机通常是造粒装置中最大的而且也是最贵的设备,熔体造粒工艺无需干燥,节省了投资和能耗。熔体造粒法制复混肥技术最早应用于磷酸一铵(MAP)、硝酸磷酸铵(APN)、尿素磷酸铵(UAP)。在这些生产方法中,可以加钾盐或其他固体物料生产颗粒状氮磷钾复混肥产品。按造粒方式的不同,熔体造粒法复混肥工艺主要有:造粒塔喷淋造粒工艺、油冷造粒工艺。塔式喷淋造粒工艺应用最早、最广泛的是单一氮肥(如尿素、硝酸铵等)的造粒,现已扩大到氮磷及氮磷钾复混肥料的造粒。造粒塔有圆形和方形两种,而以圆形居多。塔内视具体条件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塔的有效高度按照熔体的液滴冷却固化所需时间而定,故与物料特性粒子大小和通风方式等有关。造粒设备有旋转式喷头、固定式喷头和振动式喷头等,固定式喷头主要应用于方形塔……上海化工研究院开发了以熔融尿素、磷酸一铵、氯化钾等为原料,造粒塔喷淋塔造粒制尿基氮磷钾复混肥的生产技术,其原则工艺流程见图2-3-8-10。该技术利用熔融尿素和磷酸一铵、氯化钾可以形成低共熔点化合物的特点,将粉状磷酸一铵、氯化钾、添加剂等各自加热后,加入熔融尿素中,通过反应生成流动性良好的NPK共熔体,再通过专用喷头喷入复混肥造粒塔,在空气中冷却固化成颗粒,获得养分分布均匀,颗粒性状较好的复混肥料。产品规格有:17-17-17,23-11-11,16-16-16,24-0-24等。造粒塔喷淋造粒工艺制高浓度复混肥料的优点可归纳为:①直接利用尿素或硝铵浓溶液或磷酸一铵熔体,简化了尿素或硝铵溶液的喷淋造粒工艺以及固体成品尿素或硝铵制复混肥料时的破碎操作或固体磷酸一铵制造过程,大大简化了生产流程;②熔体造粒工艺充分利用熔融尿素、硝铵或磷酸一铵熔体的热能,物料水分含量很低,无需干燥过程,节省了能耗;③合格成品颗粒百分含量高,因此生产过程返料量少;④颗粒表面光滑、圆润,不易结块,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⑤操作环境好,无三废排放,属清洁生产工艺;⑥造粒塔喷淋造粒装置基建投资和操作费用通常比一般的造粒装置要低,生产规模大的装置更是如此。造粒塔喷淋造粒的主要缺点是:①产品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混合物必须能够形成可流动的熔体;②产品颗粒大小调节范围较窄,特别是生产颗粒较大的产品有一定的难度;③温度、混合时间、配比、颗粒大小的要求比较严格;④造粒塔必须有一定的高度,对小型生产装置来说,投资费用并不节省。
  证据1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贡献在于,它改变了传统的高塔造粒的生产方法,实现了由低塔生产多元复合肥料。与现有高塔造粒制造尿素、硝酸铵化肥相比,本发明具有如下显著特点:一、本发明的方法生产的氮磷钾或氮钾或氮磷复合肥料较之单质肥料营养元素更加全面,因此肥效显著;二、该方法利用尿素能与硫铵、钾肥生成低共熔化合物的特点,因此有效地降低了熔融温度,节约了能源;三、本发明将造粒塔改为低塔,降低了造粒塔的高度,大幅度降低了造塔成本和投资;四、该方法由于将高塔造粒和沸腾床造粒技术进行了有机结合,实行强制喷射鼓风,减慢了物料在塔内的沉降速度,增加了物料在塔内的停留时间,因此可以实现用低塔造粒达到高塔的效果,并因而降低了造粒塔设备的造价;五、本发明的设备具有结构简单、易于安装和维护、造价低等特点;六、由于取消了干燥工序及冷却工序,因而可以节约干燥及冷却设备的投资和操作费用,同时生产时无大量尾气排放,操作环境好,属清洁生产工艺。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贡献在于,它改变了传统的高塔造粒只能生产单质肥料,实现了由高塔生产多元复合肥料。与现有高塔造粒制造尿素、硝酸铵化肥相比,本发明具有如下显著特点:一、本发明的方法生产的氮磷钾或氮钾或氮磷复合肥料较之单质肥料营养元素更加全面,因此肥效显著;二、该方法利用尿素或硝铵能与硫铵、钾肥生成低共熔化合物的特点,因此有效地降低了熔融温度,节约了能源;三、该方法将高塔造粒和复合肥生产工艺技术进行了有机结合,实现了由高塔造粒生产复合肥料;四、本发明的设备具有结构简单、易于安装和维护、造价低等特点;五、由于取消了干燥工序及冷却工序,因而可以节约干燥及冷却设备的投资和操作费用,同时生产时无大量尾气排放,操作环境好,属清洁生产工艺。
  和证据1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效果相比,本专利说明书还记载以下技术效果:“该方法将高塔造粒和复合肥生产工艺技术进行了有机结合,实现了由高塔造粒生产复合肥料。”
  某农业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园艺植物营养与施肥技术》,施木田、陈少华编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次印刷。该证据记载:阿康复合肥由于选用优质的原料,以及其独特的高塔造粒技术,使其颗粒圆润光滑,呈自然红色,没有粉尘,不易结块。
  二审庭审中,某运营公司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张某出庭陈述相关专门知识。张某陈述:本专利实施例中测试成品成分、颗粒硬度是在地面取样,连续生产时,塔底有收料机,把颗粒从收料机送到冷却机、筛分机后,送出取样,检测合格颗粒成品的成分含量和硬度。造粒塔的高度只要能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的产品都可以。
  以上事实,有行政程序阶段和诉讼阶段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A、B两项并列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A是:一种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步骤:a.生产尿基复合肥时,将尿素、其他氮肥、磷肥、钾肥和填料按1.5:(0-1.0):(0-1.0):(0-1.0):(0-1.0)的重量比例混合,其中,磷肥和钾肥原料的用量不同时为0,在100-145℃的加热温度下,在熔融混合器中制成熔融料浆;b.熔融料浆通过高塔塔顶的旋转式差动造粒喷头喷洒进入造粒塔内,所述造粒塔的塔高为80-125m,塔身为内部中空的圆柱形,塔底部直径为10-25m,所述旋转式差动造粒喷头的转速为150-450rpm;c.料浆从塔顶下降过程中在上升气流阻力作用下缓慢的降落在塔底,并完成造粒。技术方案B是:一种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步骤:a.生产硝基复合肥时,将硝铵、其他氮肥、磷肥、钾肥和填料按2.0:(0-1.0):(0-1.0):(0-1.0):(0-1.0)的重量比例混合,其中,磷肥和钾肥原料的用量不同时为0,在145-175℃的加热温度下,在熔融混合器中制成熔融料浆;b.熔融料浆通过高塔塔顶的旋转式差动造粒喷头喷洒进入造粒塔内,所述造粒塔的塔高为80-125m,塔身为内部中空的圆柱形,塔底部直径为10-25m,所述旋转式差动造粒喷头的转速为150-450rpm;c.料浆从塔顶下降过程中在上升气流阻力作用下缓慢的降落在塔底,并完成造粒。
  证据1公开了一种熔融料浆低塔造粒生产颗粒多元复合肥料的方法,其实施例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的原料组成相同,根据某农业公司的请求,证据1可以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被诉决定认定:对于生产尿基复合肥的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其造粒塔的塔高为80-125米,而证据1公开的是低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其造粒塔的塔高为15-45米。
  本院认为,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证据1公开的一种熔融料浆低塔造粒生产颗粒尿基复合肥料的方法中的原料组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相同,得到的产品相同。本专利说明书及其摘要均指明“高塔”类别的造粒塔为45-125米的塔,证据1将高度为15-45米的造粒塔称为“低塔”,两者存在45米高度造粒塔的交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专利高塔造粒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所使用的造粒塔的塔高为80-125米,证据1低塔造粒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所使用的造粒塔的塔高为15-45米。
  (二)关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
  某运营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相对于证据1实现了简化生产工艺、降低能耗和排放的改进效果。
  对此,本院认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了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前提是这样的技术效果是由发明的技术特征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并且,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文献记载的内容或者现有技术能够合乎逻辑地明确得到的技术效果。而且,确定的技术问题应当与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匹配,不应当被确定为区别技术特征本身,也不应当包含对区别技术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
  本院在查明事实部分已经阐述,本专利说明书和证据1说明书分别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本专利实施例1、3所得产品性能参数与证据1实施例1、3所得产品性能参数完全相同,也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的技术效果和证据1的技术效果相当。因此,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的技术方案。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在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必然要对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判断,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此而言,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技术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创造性审查的必要前提。故一审判决对相关问题进行审理并未超出某农业公司于行政程序阶段主张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条款和证据组合范围。因此,某运营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
  某运营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低估了发明的技术难度,本专利“尿基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院认为,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工具书等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本案中,首先,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4公开的内容,熔体造粒工艺制氮磷钾(NPK)复混肥技术无需干燥,节省了投资和能耗,这属于技术手册和教科书公开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造粒塔喷淋造粒工艺制高浓度复混肥料的优点可归纳为“大大简化了生产流程”“节省了能耗”“无三废排放”,造粒塔喷淋造粒的主要缺点是“造粒塔必须有一定的高度”。本专利说明书和证据1说明书分别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和证据14公开的造粒塔喷淋造粒工艺制高浓度复混肥料的优点也基本相同。另外,一审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园艺植物营养与施肥技术》公开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复合肥可以由“高塔造粒技术”生产。因此,本专利所称的“将高塔造粒和复合肥生产工艺技术进行了有机结合,实现了由高塔造粒生产复合肥料”并非其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而是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
  其次,根据证据2所公开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造粒过程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液态的颗粒冷却阶段,由于喷出的温度只比凝固点高几度且与空气的温差较大,故该阶段所需落程极短。第二阶段是液滴释放凝固热,由液态变为固态。依物料凝固热多寡所需此落程有很大差别,如夏季硝铵随产量不同只需5-10米而尿素25-45米。第三阶段是固态颗粒冷却过程,该阶段需较长的落程,尤其硝铵在塔内尚需释放两次晶型转换潜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他熔点较低的物料在大约45米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落程内一般已经固化,从第45米到地面的落程一般是固态颗粒的冷却过程,该落程的长短对于颗粒强度并无影响。根据证据6公开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造粒塔的高度应保证颗粒在空气中有足够的降落时间,而塔径取决于尿素的生产能力,熔融液滴能否均匀喷洒主要取决于喷洒器的结构与运行情况。即根据颗粒固化为一定硬度的成品的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造粒塔的高度。
  再次,证据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以下内容:造粒塔是用以把熔融状态的化学肥料或其他盐类经冷却制造成直径0.8~2.5mm的粒状固体产品的设备。目前我国大、中型化肥生产装置所生产的氮磷复合肥料都是使用造粒塔制成粒状产品的。造粒塔一般为圆柱形(高40~80米、直径8~22米)的或呈矩形的高大混凝土或金属构筑物。证据1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以下内容:喷射出来的最大颗粒直径通常不超过3.5mm,其规格取决于塔的高度,这样,塔通常需要大约150米高;一般的喷射塔高约90米,生产直径为2-2.5mm的颗粒。
  最后,无论是将证据2公开的80米高的造粒塔运用到证据1的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80米高塔的技术方案,还是将证据12’公开的90米高的造粒塔运用到证据1的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90米高塔的技术方案,来增加固体颗粒冷却的第三阶段落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惯常实际需求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12’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两个并列技术方案,被诉决定仅依据塔高80-125米的区别技术特征作出权利要求1两个技术方案均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未就权利要求1中生产硝基复合肥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创造性进行单独评价,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亦未就此发表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新作出决定时,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独立地作出全面审查。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决定”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运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新锋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崔晓林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骆芳菲
  书记员  滕禹含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