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流动站” 揭牌受访单位供图
一起涉及“一种太阳能电池板高效边框涂胶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庄严的法庭上,除了法官和法官助理,在“技术调查官”席位上坐着一位身着西装的男士。
他叫张银超,这是他入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后第一次参与案件审理。不过,他的另一个身份更加吸引记者的注意——他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新招录的首批两名聘任制技术调查官之一。
技术调查官制度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破解法官专业技术瓶颈所导致的技术事实审理困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技术类诉讼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为了让法官能更好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正确适用法律,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第一次确立了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掀开了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新篇章。
近些年,在日益复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审判中,如何准确查明技术事实成为关键挑战。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技术外脑”,正为知识产权审判注入强大的专业力量。苏州、上海、成都三地法院立足本地实际,在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应用上走出了特色鲜明的创新之路。
打破壁垒成都首创“技术调查官流动站”制度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浪潮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激发经济活力的关键。作为全国重要的科技创新高地,成都近年来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发展迅猛,但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激增和技术事实查明难题。
“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就是一个技术前沿领域。”成都中院黄金迪法官道出了技术类案件审理的普遍困境。
据了解,2017年至2023年,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四川全省涉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案件从年600余件激增至1300余件,众多头部企业选择成都作为诉讼优选地。
案件激增的背后,是日益复杂的专业技术,法官、技术专家、当事人之间存在巨大的知识鸿沟和信息壁垒,导致技术事实查明举步维艰,举证难、效率低、认定难等问题突出。这不仅拉长了审判周期,增加了司法成本,更可能导致技术创新得不到及时、有力的保护,挫伤创新主体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地区营商环境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
为破解这一难题,成都中院主动出击,在全国首创“技术调查官流动站”制度,精准回应技术审判“懂技术”的现实需求。而“技术调查官流动站”的最大亮点,在于“流动”二字,它的灵活性体现在多个层面。
“首先,人员来源更广泛。成都中院联合五家高校及科研机构共建‘成都法院技术调查官库’,首批纳入100名技术专家。”黄金迪法官介绍道。专业方面覆盖了机械、生化、交通等领域,实行两年一轮的动态更新,确保技术供给“源头活水”。
除此之外,选任方式成为该制度的一大亮点。在过去,仅联系技术调查官这个过程,有时就会耗费3至5天,这还不包括调查和鉴定的时间。这样的时间成本,对当事人非常不利。通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四川中心建立“驻点+选派”双轨机制,日常由1-2名专利审查员至流动站轮换驻点成都知产法庭办公,与法官面对面,从而解决以往相关资料通过邮件、公函等方式流转时间过长的问题,法官的普通技术问题能做到随时咨询、及时反馈、随案运转。针对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复杂案件,则从技术调查官专家库中根据需求按专业抽选委派。既可实现常态化技术咨询,也可精准应对复杂案件,实现“零秒响应”,选任方式更高效。
成都中院制定了覆盖27个关键节点的《技术调查官流动站工作手册》,建立从立案到结案的全流程技术调查官事务剥离机制,实现“专人专岗、专事专办、审判查明、双线共行”,全面提升审判效率。
另外,记者了解到,依托成都两级法院信息化系统,流动站实现案件信息、调查官资源、查明过程的全链条智慧管理,与知识产权行业共同体实现技术数据互通、资源共享。
“技术调查官的职能贯穿庭前、庭中和庭后各个阶段。在庭前,调查官帮助法官厘清技术背景、锁定争议焦点;庭审中,围绕技术核心问题向当事人提问、参与比对分析;庭审后,出具独立咨询意见,为合议庭定案提供权威参考。”黄金迪法官表示。
在四川某化工公司与他人蜜胺生产工艺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技术事实复杂,传统手段难以厘清核心争议。流动站迅速调配具有专利审查经验的调查官参与,通过深入技术比对,明确了核心技术差异,为案件顺利审结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另一起涉及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技术调查官从系统架构、运行逻辑对原被告的软件进行全面比对,出具了翔实的技术调查报告,厘清了核心争议,成为审判定性的关键依据。
更值得一提的是,技术调查官还延伸服务至执行程序和证据保全过程,在保障权利实现的“最后一公里”中发挥重要作用。
截至2025年5月,流动站已累计受理申请204件,平均每年增长近两倍。技术调查官平均指派周期缩短至1-2个工作日,时效提升50%;共出具调查报告65份、参与案件庭审64次、协助勘验14次,实现了对技术事实查明全环节、全过程的覆盖。
据了解,目前成都中院正积极推动与重庆一中院的跨区域合作机制,计划打通“川渝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通道,迈出“服务地区、辐射全国”的关键一步。
2025年4月29日,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大模型创新生态社区“模速空间”内展厅。新华社记者 方喆/摄
“一基三面”构建技术调查官的苏州模式
“这起案件涉及图像信号处理技术领域,涉案专利为信号处理方法以及装置。专利本身讲的是抽象的信号处理‘方法’,不像机器能拆开看实物;而涉嫌侵权的产品,我们手上又没有实物可供直接检测。特别是里面的‘存储模块’,需要深入理解电路模块的技术原理,才能准确把握相关技术特征。”参与一起图像信号处理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技术调查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审查员糜增元,向记者介绍他参与的一起已经审结的案件。
面对案涉专利“太抽象”带来的技术查明和价值认定难题,苏州中院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创新计算方法,用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为审理“看不见摸不着”的专利技术案件提供了示范样本。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徐飞云表示,他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请技术调查官协助,技术调查官就是法官的技术外脑。
2017年,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跨区域集中管辖江苏省苏州、常州以及南通三地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法庭新收专利、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案件占新收一审民事案件总量69.4%,这对没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而言,带来不小挑战。“一基三面”技术调查官制度应运而生。
“我们充分利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毗邻的区位优势,与目前全国唯一一个落户在普通地级市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形成了‘一基三面’合作模式中的关键‘一基’。”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赵晓青介绍,“目前已经覆盖了电学、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光学技术、材料工程、机械等领域。与此同时,拓展与相关研发机构、院校以及兄弟法院的协作,已经实现了技术领域全覆盖。构建了‘一基三面’技术调查官的苏州模式。”
在该模式带动下,苏州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先后有26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等全国性典型案例,连续4个年度同时获评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技术调查官的专业能力直接影响其参与的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的质量,进而关乎案件整体审理水平。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若技术调查官的知识未能及时更新,其专业能力可能下降,从而影响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长期专职在法院工作,也可能导致技术调查官与其原本精通的领域脱节,某种程度上不得不依赖既有知识储备。
“我们法庭采用的‘固定驻点技术调查官为主、个案技术咨询为辅’的模式,融合了常驻型与兼职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优势,确保调查官知识保鲜。”赵晓青介绍道。据了解,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每年从审协江苏中心选聘5名常驻技术调查官,专注于机械、材料、电子、化学医药等常见领域的技术事实查明。对于常驻技术调查官专业领域以外的案件,则由审协江苏中心庞大的专家库提供全面支持,各领域专家共1000余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仅在案件需要时到庭履职,其余时间仍在原单位从事本职工作,有效避免了调查官与专业前沿的脱节。
苏州模式极大地缓解了技术调查官专业知识“折旧”的问题,确保了知识的及时补充与更新,也为技术调查官队伍的稳定与成熟提供了有力保障。
技术调查官作为可能对技术类案件的判决走向产生重要影响的司法辅助人员,他们履职的中立性对于履职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对此,苏州模式在选任调查官时,为每一位专家建立完整的背景信息档案,内容包括该专家的个人信息、专业技术背景以及近亲属等相关社会关系情况,避免利益冲突,保证所选技术调查官能够中立公正、快捷、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技术调查官在接受采访时坦言,在技术调查过程中,通过技术思维与法律思维的有效碰撞,给予案情更清晰的技术事实认定。
据了解,随着苏州技术调查官工作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审协工作人员踊跃报名,希望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跨前参与上海技术调查官专业赋能解纷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爆发式增长,诉调对接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之一,已成为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途径。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转入审理程序前的调解阶段,积极引入技术调查官跨前参与,大大减少企业为诉讼耗费的时间、人力成本,还有助于将影响范围缩小。
“在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争议事实是否明晰,往往会对当事人制定的纠纷解决方案产生重要的影响。技术调查官在此类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中协助法官就技术事实与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说明,厘清案件的技术争议,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促进纠纷实质化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主任何渊介绍。
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一起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在未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提出的调解方案差距较大。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官参与案件调解后发现,案涉软件仅进行到设计制作原型图阶段,既未涉及软件功能实现,也未涉及大规模的代码编写。当事人面对基本已经查明的技术事实,对软件开发情况、开发阶段予以确认,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
作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聘任制技术调查官,王传极已经成为技术调查室的“老人”,他对于技术调查官在多元解纷中对技术事实调查可发挥的协同作用,谈了一些认识:在案件审理阶段,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勘验比对,查明技术争议,在确认相关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将更有方向性、针对性,为促成当事人和解、化解纠纷起到促进作用。在转入审理程序前的调解阶段,对于部分技术问题不复杂的案件,考虑审理周期以及诉讼成本,尝试让技术调查官提前参与,参照审理阶段技术勘验方式快速查明技术事实,为调解提供事实基础。
据了解,近两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多元解纷方面的合作,高效解决了一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连续三年联合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诉调对接调解指引及典型案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凭借多年实践的积累,受邀为调解员讲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技术注意点,为调解员提供专利案件技术比对指引,助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