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聚焦

权利用尽破保护困局 二审改判显司法智慧

发布时间:2025-06-04 17:21:17 作者: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芯片绑定软件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破保护困局 二审改判显司法智慧
  “审慎明辨法理昭彰”近日,深圳市昊某源科技公司(下称昊某公司)负责人在收到二审判决后,专程赶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向朱燕法官团队赠送锦旗,为合议庭公正无私审理案件表示感谢。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昊某公司在其无线高清视频传输设备(下称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的AMN芯片及配套MAC软件系昊某公司合法购买,其将MAC软件装入AMN芯片并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未侵犯阿某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阿某公司)对MAC软件享有的修改权和复制权,据此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昊某公司构成侵权的一审判决。
  该案对在相关软件与芯片为配套使用(即“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特定关系之下,涉及芯片配套的计算机软件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跨国企业提起著作权诉讼
  昊某公司是一家为全球客户提供数字高清视频传输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商,旗下拥有光速通、猛玛MOMA等多个子品牌,相关产品广泛应用于学校、公共娱乐设施、银行、电信、工业等众多领域,在国内外市场拥有较高的占有率。
  阿某公司是一家境外公司,专注于无线高清视频传输技术,研发了基于WHDI(无线家庭数字接口)技术的AMN芯片和配套的MAC软件。后因阿某公司被其他企业收购,经营业务发生变化,与昊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阿某公司代理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阿某公司向案外人销售AMN芯片以及配套MAC软件,该软件在技术上只能与AMN芯片结合用于快速电子消费品领域,而被诉侵权产品结合AMN芯片后用于高速零延迟视频传输系统领域。二者的代码内容、技术功能和应用领域并不相同,属于不同软件。昊某公司如果要将其从案外人处合法购买的MAC软件从快速电子消费品领域转用于高速零延迟视频传输系统,就必须对该软件进行修改。但是,阿某公司销售的MAC软件系加密软件,不对外提供源代码,所以,除非昊某公司破解了阿某公司的软件加密措施,否则在技术上无法通过修改从案外人处合法购买的MAC软件而得到被诉侵权软件。因此,昊某公司涉嫌侵犯了阿某公司对MAC软件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
  对此,昊某公司代理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方系从阿某公司代理商处合法购买的芯片套件,阿某公司的权利已经用尽。阿某公司被收购后,收购方与我方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对方试图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对我方进行打压。此外,由于AMN芯片需要配合特定的软件方可使用,特定软件脱离了芯片不具备任何使用价值,销售方向昊某公司提供了AMN芯片的专用软件,昊某公司复制该软件的行为目的并不是使用软件,而是使用芯片,阿某公司软件的商业价值已经通过芯片销售得以实现。因此,昊某公司不构成侵权。”
  权利用尽原则落地配套软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昊某公司未经权利人阿某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包含与MAC软件高度相似的软件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昊某公司提交了案外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合同等证据,但未提供明确的软件授权方面的证据,故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昊某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主张。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昊某公司侵犯了阿某公司对MAC软件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判决昊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昊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为厘清案件所涉理论难点,明晰法律适用,妥善处理案件,合议庭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提请法庭专业法官会议进行两次讨论,最终认定阿某公司将MAC软件与AMN芯片以WHDI开发套件包方式配套销售,属于向公众提供MAC软件复制件的发行行为,可以适用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昊某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未侵犯阿某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修改权。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阿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昊某公司代理人表示,二审判决对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阿某公司代理人则坚称对方构成侵权。
  明晰软硬件配套销售权责界限
  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是著作权法中限制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重要原则,对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进行了有效平衡。然而,业界对于计算机软件是否适用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存有不同声音。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朱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议庭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量作出了二审改判:在计算机软件的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适用问题上,合议庭认为,该案的法律适用有一个重要前提,即计算机软件必须与特定硬件配套使用,在此基础上,权利人配套销售硬件及计算机软件,可视为以交付有形载体形式发行软件,可以适用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后,获得相应软件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所有权,有权自己使用或者转让他人使用。
  “该案中,因AMN芯片和与之配套的MAC软件复制件具有‘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关系,案外人公司转售AMN芯片时与之配套的MAC软件复制件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阿某公司将AMN芯片及MAC软件复制件销售给案外人公司后,已经实现了芯片及软件复制件的经济价值,无权对上述商品后续市场的自由流通进行干涉,其与案外人公司采购订单中记载的‘非独占、不可转让之权利’条款不能排除、限制权利用尽原则。因此,昊某公司合法购得AMN芯片和与之配套的MAC软件复制件,有权根据购买的AMN芯片数量复制MAC软件,并将WHDI开发套件包用于被诉侵权产品并对外销售,未侵犯阿某公司所享有的复制权。”朱燕表示。
  在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是否需要取得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问题上,朱燕表示,限定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主要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以修改后的软件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情形,如果交易的主要标的物为硬件,软件仅为配合硬件使用,因配套使用的硬件交易而使修改后的软件所有权一并发生转移的,一般不需要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
  “该案中,一方面,阿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昊某公司修改了MAC软件;另一方面,即使昊某公司为配套使用AMN芯片对MAC软件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亦不构成对MAC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昊某公司将修改后的MAC软件装入AMN芯片,并用于被诉侵权产品对外销售时,修改后的MAC软件并非交易的主要标的,而系因被诉侵权产品硬件交易导致的MAC软件复制件所有权一并转移,该种情形无需取得软件著作权人阿某公司的许可,不构成对阿某公司修改权的侵犯。”朱燕介绍。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