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及创造性的判断
发布时间:2020-07-13 17:51:2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
(2019)最高法知行终142号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明和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而确定,该技术效果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之后能够获知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有益效果,则实用新型具有进步。因此,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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