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资料 > 案例分析

繁殖材料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13 17:40:5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说明:因(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涉及两个裁判要旨,为便于阅读、理解,分列裁判要旨及对应裁判意见,特此说明。
  繁殖材料的认定
  【裁判要旨1】
  作为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应当是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且能够繁殖出与授权品种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的新个体。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受限于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当不同于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已为育种者所普遍使用时,该种植材料应当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 侵权 繁殖材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平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涉及涉及品种权号为CNA20090677.9、名称为“三红蜜柚”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人为蔡新光。蔡新光主张润平公司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行为,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通过蔡新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过程中提交《意见陈述书》《说明书》《农业植物新品种DUS测试现场考察报告》审查三红蜜柚的培育和繁殖过程可见,三红蜜柚是通过从芽变分枝上采穗嫁接、以及采穗高接进行繁殖的,而非利用汁胞等通过组织培养技术进行。在侵权诉讼中判定繁殖材料时所坚持的标准应与此保持相对一致。如果被诉侵权蜜柚果实并非用于嫁接繁殖的材料,一般不宜判定为繁殖材料,否则超出权利人培育其植物新品种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范围、与权利人申请新品种权过程中的应当享有的权利失衡。被诉侵权三红蜜柚果实应属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润平公司不构成对蔡新光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遂判决驳回蔡新光全部诉讼请求。蔡新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一审判决对“作为收获材料的涉案柚子果实不应认定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的认定错误。考虑生产成本,三红蜜柚一般采用嫁接的方式进行繁殖,但也可利用茎芽、果柄、汁胞、外植体细胞等通过组织培养技术进行繁殖,无论在实践中是否已通过组织培养获得完整的植物,都不影响蜜柚的果实作为繁殖材料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2018)粤7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蔡新光的诉讼请求。蔡新光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年12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植物新品种权所指的繁殖材料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其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品种权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种子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授予品种权是基于育种者培育、发现并开发的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以及稳定性、一致性,并有适当命名。当一个品种经过繁殖,除根据其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性保持足够一致,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一致性。当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对于特定繁殖周期而言,在每个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特性保持不变,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稳定性。由此可见,之所以将品种的繁殖材料规定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因为该品种的遗传特性包含在品种的繁殖材料中,繁殖材料在形成新个体的过程中进行品种的繁衍,传递了品种的特征特性,遗传信息通过繁殖材料实现了代代相传,表达了明显有别于在申请书提交之时已知的其他品种的特性,并且经过繁殖后其特征特性未变。因此,虽然植物体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都可能具有繁殖能力,但其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有赖于所涉植物体繁殖出的植物的一部分或整个植物的新的个体,是否具有与该授权品种相同的特征特性。判断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仅需要判断该果实是否具有繁殖能力,还需要判断该果实繁殖出的新个体是否具有果面颜色暗红、果肉颜色紫、白皮层颜色粉红的形态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则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对于三红蜜柚果实能否作为繁殖材料,经审查,即便专门的科研单位,也难以通过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繁育出蜜柚种苗。二审庭审中,蔡新光所请的专家辅助人称,柚子单胚,容易变异,该品种通过枝条、芽条、砧木或者分株进行繁殖,三红蜜柚果实有无籽粒以及籽粒是否退化具有不确定性。综合本案品种的具体情况,即使考虑到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有一定的繁殖能力,由于该籽粒尚无法繁殖出具有三红蜜柚品种特征特性的新个体,果实的籽粒不属于该品种的繁殖材料。蔡新光依据细胞全能性理论上诉提出,果实内的汁胞可以进行繁殖,因此被诉侵权蜜柚果实属于繁殖材料。经查,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开展植物组织培养技术研究,利用植物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通过离体培养进行无性繁殖。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组织培养受到植物品种的基因型、器官、发育时期等多方面条件制约,还需要避免品种产生变异,并非柑橘属的每一个品种都能通过组织培养进行繁殖,因此,三红蜜柚果实内的汁胞难以被认定为繁殖材料。综上,本案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及其汁胞均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三红蜜柚的能力,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的是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通过繁殖材料保护授权品种。虽然蔡新光在申请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时提交的是采用以嫁接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枝条,但并不意味着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仅包括以嫁接方式获得的该繁殖材料,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枝条也属于该品种的繁殖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可能成为育种者普遍选用的种植材料,即除枝条以外的其他种植材料也可能被育种者们普遍使用,在此情况下,该种植材料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认为侵权繁殖材料的繁育方式应当与该品种育种时所使用的材料以及繁育方式一一对应,认为将不同于获取品种权最初繁育方式的繁殖材料纳入到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人申请新品种权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失衡。该认定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的繁育方式作为授权品种保护的依据,限制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缩小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纠正。
  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
  【裁判要旨2】
  如果一种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获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认定销售该植物材料的行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时,还应当考虑销售者的真实销售意图和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 侵权 繁殖材料 收获材料
  【裁判意见】
  在前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阐述了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植物体的不同部分可能有着多种不同的使用用途,可作繁殖目的进行生产,也可用于直接消费或者观赏,同一植物材料有可能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对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材料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对于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即是将该收获材料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
  合议庭成员:周翔    罗霞     焦彦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