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两案分别涉及宇晟公司的“一种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及“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两件不同的实用新型专利。德诺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驳回其对两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德诺公司的诉讼请求。德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
4月21日下午,合议庭承办法官主持了庭前会议,安排各方当事人分别在北京、山东和河南,登录“中国移动微法院”程序,熟悉相关功能。当事人一致同意远程庭审,同意诉讼文书进行电子送达,并固定了上诉请求、答辩意见以及上诉争议焦点。
4月22日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围绕涉案专利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以及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及陈述意见。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一种改良的车载空气加热器的温度检测结构”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充分公开、第四款权利要求表述清楚的规定;“一种车载加热器电机支撑固定座”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充分公开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所需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德诺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合议庭对两案当庭宣判,均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告知当事人将在十日内电子送达两案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