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资料 > 案例分析

最高法知产法庭及时审结行为保全复议上提首案 厘清专利侵权案件诉前行为保全审查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24-07-16 11:16:46 作者:凌宗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法知产法庭及时审结行为保全复议上提首案
厘清专利侵权案件诉前行为保全审查判断标准
  ——(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于2023年11月1日施行,根据该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针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地方法院所作行为保全裁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申请复议。近日,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结行为保全复议上提制度实施以来的首起申请复议案件,厘清了专利侵权案件中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判断标准,并且依法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即及时作出了复议裁定。
  苏州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某地中级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苏州某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苏州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并自愿提供500万元担保。
  该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北京某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高。当下时值“618”电商全线大促期间,可预见被控侵权行为规模较大并呈扩大趋势,故制止可能的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如不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将会给苏州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该损害将明显大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北京某公司带来的损害。此外,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属于扫地机器人,并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属性,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苏州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两款扫地机器人产品。
  北京某公司不服涉案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向最高法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依法驳回苏州某公司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权并不稳定,具有被无效的可能性,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苏州某公司提出的申请并不满足“紧迫性”“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首先应当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情况紧急”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综合考虑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存在难以弥补或者难以执行的损害、是否会导致利益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等因素。
  首先,本案诉前行为保全不符合“情况紧急”的前提条件。“情况紧急”通常是指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足以导致申请人的权利灭失、权利价值骤减、人身权利以及时效性较强因素下的权利即将受到侵害等无法挽回的利益损害等情形。本案中,苏州某公司的申请系基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引发,被控侵权行为一般并不会导致涉案专利权本身发生灭失或者权利价值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亦不存在对苏州某公司人身权利的侵害。而且根据苏州某公司的主张,被控侵权行为最早在2023年8月即已实施,苏州某公司发现被控侵权行为后,直到2024年6月才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在此期间也存在各类促销活动,苏州某公司并未及时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相关事实表明本案并不存在时效性较强的因素,不具有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紧迫性。
  其次,本案诉前行为保全并不符合其他一些法定要件。其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往往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技术比对才能作出侵权判定,通常应更加慎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涉案专利权效力尚属稳定,但本案双方当事人针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有关技术特征存在较大争议,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现阶段认定侵权可能性较高的事实基础尚不清晰。其二,在判断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以及是否有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清偿的合理预期。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通常为产品销量下降带来的经济损失,而经济损失一般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由被控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执行判决以实现相关胜诉权益等方式予以弥补。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将难以控制且会显著增加苏州某公司的损害,亦无证据表明被控侵权行为将导致苏州某公司的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其三,双方当事人均系扫地机行业的知名企业,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亦可能对北京某公司造成相应的损害,而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给苏州某公司造成的损害要高于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北京某公司造成的损害。
  此外,被控侵权产品及涉案专利产品均属于扫地机器人,市场上有充足的可替代产品供消费者选择,其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并不涉及公众健康、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利益,故是否准许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虽然在公共利益考量问题上可谓符合诉前行为保全法定要件,但鉴于苏州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前述其他法定要件,故其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整体并不符合应予准许的法定要件。
  综上,最高法裁定撤销涉案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行为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准许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时,既要注重充分发挥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对于及时制止侵权、有力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也要严格依法审查法定要件,确保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本案系行为保全复议上提制度实施以来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结的首起申请复议案件,并裁定撤销了涉案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而且能够做到依法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即予审结,切实彰显了行为保全复议新制度的司法救济功能和司法改革效果。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