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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回眸|知识产权审判 为守护创新成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发布时间:2023-04-01 08:53:19 来源:中国审判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进入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
  “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9.4万件,同比增长221.1%。”2023年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过去五年,人民法院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种源种业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为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加强创新成果保护
  2023年1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22年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收案年均增幅达20%,技术类案件占比近两成,涉外案件当事人遍及全球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数字经济等新兴技术领域的发展深刻影响和改变了商业运行模式,进而涌现出涉数据、人工智能、算法和平台等新类型竞争案件。这对我们的审判工作提出较大挑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兰国红表示,“审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法官要在厘清技术底层逻辑和商业模式的基础上,准确界定权利范围和竞争行为的性质。”
  针对关键核心“卡脖子”技术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快立、快办、精办的重点案件绿色通道,并创新专题调研、专班审理、专家指导、培养专才的“四专”办案模式,妥善审理了“全球十大抗肿瘤药物恩杂鲁胺专利案”等一批高价值技术类案件。例如,该院成立药品专利链接案件审理专班,高效审结了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中外制药诉海鹤药业案,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药品可及性。
  “防止权利滥用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原则。如何平衡保护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十分考验法官的能力和担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炽森介绍,该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法治保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既重视关键核心技术案件的审理,又注重对商业维权的疏导。
  在卫星导航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卫星导航领域技术互联互通、信息交换、多设备协同等特点,指出侵权判定时需对固化了方法专利软件的硬件进行技术测试和合理解读。同时,根据卫星导航模块芯片装入终端产品后类型多、价值高、权利人取证难度大等问题,指出可通过综合全案证据并利用证据规则,合理推定相关型号产品是否侵权。
  在“人工骨”技术出资专利权权属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临床试验数据对于获得和维持医药领域的专利权至关重要,属于专利研发范畴,据此判定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对后续技术成果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以主要利用了出资技术的后续研发成果申请获得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归属被投资公司而非技术出资人所有。
  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植物新品种系列案件中,面对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采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耗时久的现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积极促成案件当事人选定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并配合取样送检,从材料送检至鉴定报告出具在三个月内完成。
  面对技术类案件的专业“壁垒”,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持续完善技术调查、技术咨询、技术鉴定和专家陪审“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帮助法官准确、高效查明案件技术争议事实。同时,打造符合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要求的科技法庭,搭建360度全景高清示证展台,解决在线审理侵权案件证据核对、比对等难题。
  五年来,立足专业化、智能化、国际化的发展定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力度、效果和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经理李丰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调研时,对该院的工作成效给予高度评价,希望法院进一步关注科创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以更有力的创新改革、更有效的服务支撑、更广泛的开放合作,努力建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保障种业自立自强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发的植物新品种,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江苏省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微信群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种子交易信息,根据买家的需求安排送货。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诉请判令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亲耕田公司称其仅是向种子供需双方提供自留种子信息,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并未销售被诉侵权稻种。
  一审法院认为,亲耕田公司为达成涉案种子交易提供帮助,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诉请。
  亲耕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应认定亲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构成销售侵权,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帮助侵权予以纠正。亲耕田公司未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种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故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裁判对于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强调,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是国家宝贵的农业科研平台,一定要建成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服务全国的“南繁硅谷”。目前,海南已将26.8万亩适宜南繁育制种的耕地划定为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
  聚焦“南繁硅谷”种业知识产权,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成立以来,先后在崖州湾科技城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和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有效满足当地种业创新和经营主体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需求。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共同设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种质资源研究(海南)基地”,积极应对全球种业发展带来的挑战,加快培育有利于引入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的法治环境。
  我国已是世界种业大国,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增幅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人民法院“审理‘金粳818’水稻、‘丹霞红’梨树等案件1585件,激励育种创新”。
  为更好回应司法需求,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种业自主创新为宗旨,围绕保护范围、帮助侵权、科研例外等,明确裁判规则,服务种业自主创新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此外,针对当前种业领域侵权套牌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切实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在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征求农业林业界和法律界的意见,努力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把党中央关于粮食安全和种业自主创新等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育种是农业科学研究中周期最长、环节最多、变数最大的领域。”2022年4月20日,在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共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的揭牌仪式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书记李兴旺表示,争取共同探索形成可供全国司法系统和农业高校学习借鉴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陕西经验”。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重点围绕种业保护理论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植物新品种司法审判开展合作,强化对保护范围、育种例外等种业知识产权前沿问题协同研究,建立种业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专家库,为司法审判提供智库支持,服务种业振兴。
  推动中医药传承发展
  中医药学包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华文明的一个瑰宝,凝聚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博大智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聚焦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这个时代课题,充分肯定中医药的历史地位和独特价值,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如何认识中医药、发展中医药、发展什么样的中医药等根本性、长远性问题,为新时代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做好中医药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中医药保护的重要方式。《“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等都对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更好地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调研活动,广泛收集中医药行业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专题报告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还专门邀请中医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在各方面形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意见》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正确适用民法典、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中医药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意见》内容涵盖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中药材资源、中药品种等各个领域的司法保护。
  在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方面,《意见》强调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
  在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
  在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方面,《意见》指出,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
  在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加强对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护和创作者权益保护。
  在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意见》指出,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意见》是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重点和难点。人民法院将立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等的保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促进中医药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保护创新、激励创造,知识产权审判在服务创新发展中作用越来越显现。
  “从一个群山环绕的小村庄到如今拥有近40余名青年创业者、40余个文创产业的国际创客村,创新对我们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更是创客创业的坚强后盾。”作为一名基层村干部,全国人大代表方豪龙亲身感受到村庄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创新驱动发展的历史。
  “贵院判决对我司在华业务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优化市场环境、正本清源,极大地提升了我们在华发展的信心,也让我们拥有150多年历史的德国母公司感到振奋。”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寄信来感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侵害“威乐”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公正审理。
  “法院惩罚性赔偿是打击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有力武器,大大增强了企业自主创新的信心和决心。”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林水栖表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始终致力于构建最严格司法保护体系,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赋能添智。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要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人民法院对于推动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如何精准发力呢?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从工作要求、公正司法、提升效能、深化改革四个方面,就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20条政策措施。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就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提出各项措施,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合力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