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对“花式顶包”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
“说不”
——(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一起侵害小麦植物新品种权的二审案件作出判决,结合被诉侵权公司在侵权事实发生前后一系列行为的连续性和目的性,最终支持了品种权人关于恶意逃避债务转让股权的被诉侵权公司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该案被诉侵权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以白皮袋包装的小麦植物新品种。
侵权事发后,被诉侵权公司一方面百般抵赖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原股东以零元对价恶意将公司转让给明显无经营能力的个人,通过减资程序最终使得公司认缴出资数额明显低于侵权损害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针对这种“花式顶包”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明确指出,公司原股东明显存在逃避出资的恶意,公司减资后已不能偿付公司减资前产生的侵权之债时,如果不判决公司原股东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上纵容了原股东利用股权转让的形式,损害债权人利益,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故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支持品种权人对公司原股东就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侵害品种权纠纷的主体多元且方式隐蔽,违法成本低,侵权查处难度大,套牌种子、白皮袋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通过恶意转让公司股份、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责任,导致法院的判赔常常难以落实。
不法分子利用公司持续进行侵权行为,通过寻找“顶包人”逃避责任,打击侵权行为如“铁拳对棉花”。
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品种权人的线索举报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材料与品种权人公证取证的证据互相印证,成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有效衔接对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本案判决对利用公司制度,逃避债务的侵权行为人敲响了警钟:为逃避侵权之债恶意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对于转让之前的侵权之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不仅在个案中生动践行了司法与行政的紧密衔接,构建高效有力的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而且真正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执行的合理到位,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服务种业科技创新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