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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发布时间:2021-12-13 09:40:42 作者:徐飞 马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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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影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驳回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获取平面回波成像数据Si,并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所述三条参考回波信号分别为偶信号、奇信号以及偶信号;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将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读出方向进行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变换结果FSi,并用所述校正参数校正FSi,计算出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对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相位编码方向做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到图像。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计算”这一术语。
  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对比文件1是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计算方式,故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一审判决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未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进行专门界定,也没有与“直接进行计算”相关的任何表述,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计算”作出最广义的解释,且此种广义解释也未超出合理范围;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实质上是先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再将其与对比文件1中计算校正数据的方法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该解释方法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何为“直接”本身就是模糊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反而将因此变得不清楚,不符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即便在适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亦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含义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到本案,结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与说明可知,本专利中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义。
  首先,本专利在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部分指出,现有技术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计算出相位差异,把这些相位差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并不能有效消除N/2伪影;二维相位校正法消除N/2伪影的效果虽比较好,但序列采集时间延长,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失去了快速成像的优点。
  正因如此,本专利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意在提供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
  可见,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已经明确排除了两个回波信号计算相位差异因而损失相位信息的计算方法。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是在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不应当将“计算”一词单纯根据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