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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保全证据行为分别作出不利事实推定和科以司法处罚并行不悖

发布时间:2021-09-16 16:35:42 作者:姜琳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对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保全证据行为分别作出不利事实推定和科以司法处罚并行不悖

——(2021)最高法知民终334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顺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勤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针对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处分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而导致无法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形,运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人应当就其擅自转移、处分保全证据导致无法查明技术事实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确认一审法院对相关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科以司法处罚于法有据、并行不悖。

  周勤系专利号为ZL201110375874.1、名称为“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因发现瑞之顺公司存在涉嫌侵权行为,周勤向一审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一审法院根据周勤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至瑞之顺公司的经营地点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保全措施,并明确告知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之后,周勤向一审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请求判令瑞之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然而,在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保全证据进行现场勘验时,瑞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述称其原经营地点因拆迁导致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已被其员工转移,并承认因拆迁而转移保全证物一事确实并未事先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一再追问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去向,但瑞之顺公司拒不告知。后经查实,被诉侵权产品已被瑞之顺公司转售给案外人。一审法院认为,瑞之顺公司实施的上述擅自转移、处分被保全证据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决定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瑞之顺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的罚款决定后如数缴纳了罚款。
  一审法院认为,瑞之顺公司的行为导致诉前保全证据灭失,直接影响侵权判断的有效进行,应依法认定诉前保全证据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遂判决瑞之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周勤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瑞之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瑞之顺公司上诉主张,通过一审法院拍照所形成的保全证据,可以明显看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冲压粒子、冲压粒子固定螺杆、真空泵、连通管路等外部结构,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瑞之顺公司因转移诉前保全证据导致证据灭失,已经承担被司法惩戒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恰当地扩大了该不利后果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诸多技术特征,且部分技术特征涉及产品内部结构及位置连接关系,如果无法接触、观察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不易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瑞之顺公司不仅实施了擅自转移、处分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而且在一审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时仍拒不告知被诉侵权产品的准确去向,导致一审法院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展开技术特征比对。瑞之顺公司实施的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严重背离诚信原则,且人为加大法院查明技术事实的难度,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基于瑞之顺公司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推定专利权人的主张成立,即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对于瑞之顺公司关于原审法院不当扩大其承担的不利后果范围的上诉主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瑞之顺公司擅自实施转移、处分证据保全证物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对其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体现的是公法上对于瑞之顺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破坏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一审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基于瑞之顺公司实施的妨害诉讼行为,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充分考虑到专利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明被诉侵权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并通过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及时固定了被诉侵权产品,之后出现被诉侵权人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况下擅自将已保全证物擅自转移、处分的情况,由此导致后续无法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风险,自然不应当由对此善意无过错的专利权人来承担,以免造成实体不公正的结果。因此,瑞之顺公司关于原审法院不当扩大其承担的不利后果范围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因较为隐蔽而往往不易取证,即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及时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证据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本案的审理,旗帜鲜明地明确了如下裁判规则: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对于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擅自转移、处分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分别对其科以公法层面的制裁和私法层面的不利事实推定,两项举措各司其职,并行不悖。被诉侵权人不因承担了公法层面被司法制裁的不利后果,而可以当然豁免私法层面的不利事实推定。本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以来处理的一系列类似案件中的审理思路,对于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对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构建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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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